通常情况下,除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对外担保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较为简单,尤其是自然人之间,仅需达成一致合意。但是,当涉及内保外贷或内贷外保的,即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自然人,仍应履行登记程序。在不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担保合同效力,又会有哪些后果。通过本文,能够对于内保外贷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内保外贷和内贷外保的相关规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内保外贷即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则在境外,如果境外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情形,则境内担保人需要对境外债权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内贷外保则反之。
对于内保外贷和内贷外保,规定并不相同,由于外保内贷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主体要求,尤其是债权人需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应用场景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不予赘述,主要讨论内保外贷问题。
内保外贷主要要求如下:一、在程序上,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其中担保人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需通过不同的方式办理登记;二、在资金使用上,资金应当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的相关支出,债务人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仍需经外汇局批准;三、在实际履行上,如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则需通过银行办理购汇并对外支付;等等。
其中,境内个人在作为担保人时,应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二、违反《规定》的后果
1、未办理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办理登记的,属于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外汇管理局除给予警告外,还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未办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登记、备案等不构成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在《规定》仍属于管理性规定的范畴,未办理手续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如因未办理登记影响担保合同的实际履行的,则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担保人仍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综上所述,《规定》作为管理性条例,违反《规定》的,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行政责任,即需承担一定比例的罚款;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于各方仍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不得以未登记、未备案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