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民经济贸易的重要资料,在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依法行政中发挥重要的决策辅助和监测监督作用。海关统计服务是海关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信息,有助于发挥海关统计信息对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支持作用,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占领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对外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公众可以获取海关统计数据吗?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政务公开中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在线数据查询系统以及统计数据服务申请三条渠道获得海关统计数据。其中海关向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指海关根据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出的超出海关主动公开统计信息范围的个性化数据需求,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数据”)进行检索、复制并对外提供的行为。对于不予提供统计服务的情形,海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二、获得海关统计数据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一)定期公布
社会公众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海关统计栏目,了解海关统计制度,查询海关统计参数,浏览海关统计快讯、月报、监测预警分析文章等统计刊物。
(二)在线数据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线数据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系统可按进出口商品、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目的国(地区)、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在线查询系统支持中英文双语。
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点击右侧导航栏中的“数据在线查询”进入数据在线查询系统页面。
2.在“筛选条件设置”页面中对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进行查询。“进出口类型”可选择需要汇总的进出口方式为进口、出口或进出口合计;“币制”可选择汇总结果以人民币值或美元值统计输出;“进出口起止时间”可选择海关统计数据的时间范围;勾选“分月展示”,生成的统计报表将分开展示每个月的统计数据;不勾选,则展示时间范围内的总体数据;“排序方式”可自由选择按照编码顺序、数量或金额进行统计报表的排序。
在“输出字段分组”中,选择需要查询的海关统计数据字段,目前有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和收发货人注册地4个字段可供选择(可同时满足4个条件的组合查询)。点击“参数查询”功能,可对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收发货人注册地、计量单位调整、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进口商品参数进行可视化查询。
3.选择好输出字段分组后,点击“选择编码”可进行该字段下编码的选择,有手工输入编码和直接选择对应编码两种输入方式,并可支持中文或编码的模糊查询。
4.查询条件输入完毕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5.页面显示查询结果,也可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将查询结果以CSV的格式导出。
(三)统计数据服务申请
社会公众只需按规定填写电子《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随附身份信息,就可以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向海关申请提供统计服务。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受理全国范围内的海关统计数据服务申请,接受服务申请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010-65196015。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服务。
(四)申请需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1)《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2)《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本通知第一条范围的;
(3)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4)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5)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6)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2.可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海关统计数据:
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所需统计数据描述须提供具体的统计代码。涉及商品的,还需要注明该商品编码有效的年份。
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的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相关统计项目的解释可以在“海关统计”栏目的“统计制度”子栏目内查询。
3.公民提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4.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不收取费用。
三、海关统计数据具体的公布时间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海关统计数据发布的时间。
(一)“快讯”为海关统计月度初步汇总数据,由海关总署通过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下同)和新闻媒体公布。
(二)“月报”为以进一步修正差错后形成的月度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由海关总署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线查询数据”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6号对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月度正式数据,通过海关门户网站链接访问。
(四)“年鉴”指以上一年度的海关统计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年鉴公布后对上年度数据不再更正。
(五)海关统计月报和年鉴均按中英文公布,月报中英文版和年鉴中文版纸质出版物发行时间稍晚于网站公布时间。
(六)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时间根据每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