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
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要先有成果,再说转化。规定了有效的知识产权、登记的技术合同、备案的专利许可、验收的科技项目等可以算做成果;其它的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销售合同和发票、技术决窍、发表论文等都不算成果。
另一种说法
高新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笔者提别提出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否在后面各种会议中不认为是成果转化呢? 若不认为,是否可在工作指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以知识产权数量及质量,为主要的计算方式,是否可以将高新技术企业的RD和PS 简略为数一下专利证书或知识产权证书数量即可。 数量好说,数下数字就可以,质量是否就每个专利出具专利评价报告,来确保专利质量。 这个思路想下去,实在可怕,太复杂。高企申报是否可仅提供一份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减少工作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高技术收入的专项审计,是否存在前3年中已经研发的项目,后期仅实施一次,因为效果不好就要放弃生产。是否存在逼迫企业多种经营产品,不然高技术产品与科技成果转化就存在矛盾。难道只要仅仅实施一次的成果,浪费了人力、物理就不生产销售了,研究经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