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年第8号)
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