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付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卫衣一件,商品总价89元,优惠3.67元,实付款85.33元,该商品主页显示“30天内发货”。30天后,卖家未能按时发货,付某于2020年11月24日在平台进行投诉。卖家承认超出了发货时间,按照成交金额10%的比例,向付某赔付了违约金8.53元。卖家同时说明商品目前缺货,付某可通过平台申请退款。付某要求卖家在退还购物款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增加赔偿500元。卖家解释称,受疫情影响,生产厂家无法按时供货导致商品缺货,不应支付500元的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的前提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无须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本案中,淘宝卖家未按约发货是因为缺货导致,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