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在商店购物时,如果发现标签售价与实际购物小票收款售价不符时,该如何维权?
那么,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能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不见得!如果超市内已经建立了多收价款的赔付制度,并且在超市内进行了公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会支付消费者按照该制度的规定进行赔付。相反,如果超市没有建立并实施合理且明确的多收价款退赔制度,则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向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