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外贸企业都有想开发德国市场,在出口德国前你必须要了解这些关税规则!
进口限制普遍适用的唯一的进口限制是根据联合国的制裁所施加的限制。除此之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商品,主要针对军事装备和药品,存在特别的许可程序。一些进口配额是由欧盟实施的(例如,针对纺织品),德国也遵循这些进口额,自由颁发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
在德国禁止销售的产品有时也可能进口,但是它们将无法通 过海关,因此不得不再出口。鉴于欧盟成员国构成一个单一的欧洲市场,在德国和其他欧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运输不能定义为进口或出口。在欧盟内部不再有任何性质 的边界控制与关税,除了对旅客某些简易的手续要求之外,也无任何交通限制。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出口”和“进口”这两个术语现在仅指德国和非欧盟国家 之间的贸易。
进口关税海关关税是将外国商品的价格有效地提高至本国商品或者欧盟商品价格之上的主要税种。德国的海关关税均以商品价值为基础,依据商品的类型及其出口国所确定的税 率予以征收。
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进口的商品一般都是免税的,该免税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从土耳其和其他欧盟候选国或准成员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
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制造产品的关税税率往往为零,很少会超过10%。对于从特定国家进口的特定产品不时会在欧盟的指导下征收附加关税,这通常是反倾销案的结果。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到德国除了要缴纳关税,还需要交纳进口增值税。
在报关商品价值和关税确定后,再计算进口增值税的金额(Einfuhrumsatzsteuer,简称EUSt)。
德国进口增值税一般是19% , 有部分商品优惠税率为 7%
进口增值税的税基是报关商品价值加上关税税额再加上欧盟境内运输费用的总合。
举个详细例子:
商品价值 :10,000欧元
海运费和保险费 : 1,200欧元
关税报关价值:10,000欧元+1,200欧元= 11,200欧元
关税税率:2%
关税应纳金额:11,200欧元x2%=224欧元
欧盟境内运费 300欧元
进口增值税税基:11,200欧元+224欧元+300欧元= 11,724欧元
进口增值税税率:19%
进口增值税应纳金额:11,724欧元x19%= 2,227.56欧元
海关进口税金合计:2,227.56欧元 + 224欧元 = 2,451.56欧元
为征收海关关税服务,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sed System)和《欧盟共同体综合关税税则》(The Integrated Customs Tariff of the European Union,缩写为TARIC)将商品命名分类,估值原则遵循国际公认的海关法规。
评估关税的基础通常是供应商的发票,除非它明显有失偏颇。该基础可被修 订,以应对随后的价格调整,或因为征收其他单独的费用,或由于产品出口商直接改变商品的价值。海关关税稽查员定期检查德国进口商的账簿,以确定他们是否就 这类调整已进行适当的报账。
针对农产品存在特别程序。欧盟对于农产品予以特殊征税,其税率通常以净重为基础。对于某些种类的农产品,按值最高税率是固定的。
除 了那些拥有自己的保税仓库的大型进口商之外,海关关税的缴纳基本上在商品进入该国时已由承运人或其他货运代理商完成。所征收的关税连同进口增值税 (Einfuhrumsatzsteuer,缩写为EUSt)、消费税以及所征收的其他税款(见第L章)均作为现金支出被借项返还给进口商。进口商还必须 遵守欧盟共同体内部贸易统计制度的报告与返还要求,为了海关或税务稽查之需,也须为进口文件的保存与恢复建立一个适当的备案制度。
认可经济运营商正规进口商和物流企业越发认识到登记成为欧盟统一规则下的“认可经济运营商”。
(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亦译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益处。该资格可授予那些从财务、记录保存以及相关技术角度已证明自己值得信赖的企业。该授权由当地机构授 予,并在整个欧盟境内有效。因此,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认可经济运营商无需在德国重新申请认证,就可在德国享受其认证资格所带来的益处。
有两类资格证书可供选择。每个企业,即“经济运营商”,可申请其中一类或者两类资格证书。一类是海关程序简化的资格证书,另一类是安保与安全的资格证书。这 两类资格证书并未免除其持有人的进口申报义务以及缴纳相关关税的义务,也未免除遵循现行安保与安全法规的义务。不过,这两类资格证书可使海关优先处理其持 有人的许可证请求或裁决请求。其他的益处还包括对交易查验的次数减少,以及例行检验的方式更为灵活。
当地代表从进口流程的角度来看,当地代表处既无必要也无用处,因为实际的进口流程均可由承运人完成。
外国企业可自由销售其大部分商品并海运到德国。进口并须获得海关清关是买方的责任。
外国企业可能需要使用德国当地的贮存场所以及货运设施。大多数著名的承运商和快递服务商均提供这类性质的物流服务。
外国出口商希望派驻到德国的员工或者希望委任的德国代理人很可能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相关定义的“常设机构”,从而须在德国缴税。在这种情况下,向德国客户销售商品所赚取的部分净利润将被征缴德国收入所得税,该外国企业亦须遵守德国的会计与记录保管要求。
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一个销售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从而定期和系统地接触德国市场是很普遍的。通常没有什么根本性问题使这种运营模式不可行,不过这一模式确实会导致在德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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