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实际修理费用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费用;
(2)尚未修理的船舶,根据牺牲造成的合理折旧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用;
(3)如果发生船舶的实际总损害或修理成本超过修理后的船舶的价值,则共同损失总额的赔偿额是根据状况良好的船舶的估计价值减去估计的修理成本和损害而得出的。对不常见损坏的船舶造成损害后,计算出剩余价值。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丢失的货物,是根据装运时的货物价值加上保险费,加运费减去因牺牲而不需要的运费计算得出的;
(2)如果货物损坏了,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则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运费以及两者之间的净差额来计算差额计算出剩余价值。
3、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这是根据牺牲货物所造成的货运损失额减去获得该货运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对于人身死亡的赔偿,在确定损失后,应当采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伤亡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海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一般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