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落幕。新收入准则不仅在篇幅上进行了大量扩增,更是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出做了实质性的补充和修改。
1、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纳入收入准则确认模型;修订之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且为“采用时段法”或是“时点法”来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标准。这样可以减少因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规划不清晰的情况下,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重大的影响。
2、以控制模型代替风险报酬模型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控制模型将同一合同内的不同履约义务进行分拆后分别考虑每个履约义务控制转移的时点(或时段),原收入准则中的“风险报酬模型”没有强调对混合销售中的不同部分是否应单独进行风险报酬转移的分析。
3、收入计量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予以确定合同;对于特定交易安排明确了实务指引。旧收入准则对于特定的交易安排——包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在实务上的具体指引是非常有限的。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明确地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例如:对于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不可能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如下: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的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000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1元*10000>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9500/(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1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676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324
合同负债 8676
文章观点来源于:广州中韬华益 吴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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