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1月7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问题,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和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问题,防控业务风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的具体要求,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交易限额设定、交易电子信息采集和使用、反洗钱以及事后核查等。
具体来看,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可疑、高频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拒绝办理。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此外,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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