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21〕140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跨境电商海外仓贴息政策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22〕84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申报日期
1月15日前报至慈溪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建设。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宁波跨境贸易电子,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业务,下同)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申报年度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增量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按照其申报年度内发生的建设投入费用(场地租赁、信息系统投入、监控设备购置等)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个人(B2C)业务发展。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1210项下业务)的申报单量超过50万单且同比增长2%以上(含)或申报单量超过2000万单,给予0.1元/单,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综合服务费支持;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申报单量超过50万单且同比增长2%以上(含)或申报单量超过2000万单,给予0.5元/单,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服务费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宁波跨境贸易电子,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结关货物货值同比增量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结关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3万元的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海外仓项目建设(包括购买、并购),单个仓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有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国际货运代理、境外通关、营销推广、退换货、售后维修、简易加工、金融保险服务中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其中服务宁波企业超过20家),按照海外仓项目建设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其中服务宁波企业超过10家)按照海外仓项目建设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一家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个周期的补助)。
五、支持运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在境外建设并运营的海外仓开拓国际市场或为第三方客户提供运输、货物代理、仓储、配送等物流综合配套服务。单个仓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其中服务宁波企业超过20家),申报年度内带动宁波企业入仓货值超过1500万美元或物流单量超过20万单(件)(依据海外物流公司发货单量凭证或海外仓系统后台数据为准),对租赁的海外仓实际支付租金的40%,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其中服务宁波企业超过10家),申报年度内带动宁波企业入仓货值超过750万美元或物流单量超过10万单(件)(依据海外物流公司发货单量凭证或海外仓系统后台数据为准),对租赁的海外仓实际支付租金的40%,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家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个周期的补助)。
六、支持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优秀海外仓)及省级公共海外仓企业发展。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或被评定为国家级优秀海外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奖励,对被省商务厅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参照省级相关政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发展。对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广、商品定制、售后服务等(上述至少3项)综合服务的平台企业,根据申报年度内其所服务的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给予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亿美元(含)-5亿美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5亿美元(含)-10亿美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10亿美元(含)-20亿美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20亿美元(含)-30亿美元给予400万元的奖励;30亿美元(含)-35亿美元给予500万元的奖励;35亿美元(含)-40亿美元给予700万元的奖励;40亿美元(含)以上给予8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享受奖励后,以后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仍在同一区间的,需增长5%以上才可以享受奖励。
八、支持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企业建设运营独立站(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申报年度内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实绩超过400万美金(含),单个独立站实现跨境平台销售额超过800万美金(含),按其发生的网站建设维护和营销费用的50%,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上述政策支持内容已获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十、上述政策实际支持标准原则上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规模视情同口径调整。
申报材料要求
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申报材料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各项申报要求和材料详见《跨境资金实施细则及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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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详见《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21〕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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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跨境电商海外仓贴息政策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22〕84号,以下简称《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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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贴息政策》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材料封面和资金申报表参照《实施细则》附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慈溪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人
慈溪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张百登0574-6396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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