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或“境外贷款新规”),中国境内的银行(包括港澳台地区银行在大陆地区的分行、子行,下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范围拓展至所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非金融企业,也即,境外借款人不再局限于从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或项目。
以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境内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借款受限于中国“走出去”项目,而中国“走出去”项目指中国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这一“走出去”限制的放开,使得包括台资银行在内的众多外资银行,可以更大限度的发挥集团内跨境协作优势,同时解决中国境内不动产抵押给境外银行在境内的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障碍的问题。
以下案例,因为境内B公司的不动产抵押给境外银行涉及外管局的内保外贷登记,以及因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曾办理过跨境抵押,因此,一直采用传统ICA架构:
境外贷款新规出台后,该架构已经调整为:
关于调整后的架构,重点说明如下:
01
关于集团内跨境协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明确自身在母行集团内提供业务协作服务的职责、利润分配机制,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与母行集团业务协作开展情况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案例中,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同属于一个金控集团,该金控集团分布在境内和境外的银行一同向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境内银行作为担保品管理行,代为办理境内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境内不动产为联贷合同项下境内外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这一模式既发挥了金控集团中境外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了金控集团中境内银行对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跨境协作、沟通联络等提供服务的作用,为企业客户打通了境内外融资渠道、提供差异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02
境外贷款新规四大注意事项
余额管理
银团中境内贷款行应当注意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境内贷款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已提用未偿余额应当不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具体计算公式为: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低于20亿元的,直接核定为20亿元。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境外贷款杠杆率: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其他银行均为0.5)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内贷款行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融资租赁跨境贷,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贷款用途监督
银团中境内贷款行应当注意其提供的贷款部分,原则上贷款用途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即禁止利用境外贷款处理内保外贷履约风险从而逃避监管责任。无论直接贷款或间接贷款,均应注意监督借款人资金实际用途与借款人申明的资金用途一致。
备案制度管理
(1)事前备案
境内贷款行参团开展对境外企业贷款业务时,应与境外贷款行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交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2)事后报告
境内贷款行应注意在以下时间点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应当注意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的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贷款结束之日起5年:
日常: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
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月末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
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分别报送跨境担保信息
在境内外银行组成跨境银团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例如境内企业为境外关联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对于境外贷款行构成内保外贷,需要办理相应的内保外贷登记。
03
跨境融资及租赁案例
实务中,我们还结合境外贷款新规协助某银行办理了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跨境融资案例。
境内银行A与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B组成银团,向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境外C企业提供一笔固定资产类贷款,该贷款资金用途为向境内D企业采购一批大型生产设备,并将该批大型生产设备出租给注册于韩国的境外E企业,用于境外E企业经营生产。由境内F企业向银团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由境外C企业向银团提供租约权益转让、租赁物抵押担保的。该项目结构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属于对直租型融资租赁开展的跨境银团贷款。
以上是君伦律师基于27号文出台后所创新的跨境银团及跨境担保(尤其是不动产跨境抵押)的实际案例分享,希望给到有跨境融资需求的企业以及有跨境银团规划的金融机构借鉴意义或开拓更多的思路。
金融事务部
Banking and Finance Department.
君伦金融事务部是君伦内设的专门从事金融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该部门已先后为境内外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国及香港特区、台湾地区在内的三十多家银行、其他非金融事务机构及上海静安区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包括传统金融事务、融资租赁与保理等非银金融、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融资、设立子行和分行、保险业务、资产证券化、发债等融资租赁跨境贷,可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并能协助企业对接境内外"低成本"资金。该部门还协同君伦争议解决部以诉讼、仲裁等方式代理境内外金融债权的催收工作,协同君伦资本市场部负责某金融机构的IPO项目。其中,君伦的保险法律业务团队,长期以仲裁员、律师等身份为国内外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各类保险纠纷解决和日常咨询法律服务,还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保险资金运用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金融事务部还为《境外银行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与担保实务》《台湾地区债权跨境至大陆催收的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中国企业跨境融资的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的出版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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