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 4月8日起执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跨境税跨境税,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部)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自贸课堂 | 个人购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须知(跨境进口正面清单)
扩大了!跨境电商过渡期政策使用范围新增5个城市(跨境电商过渡期政策)
宁夏银川:跨境新零售体验店为消费者打造进口商品购物平台(我买网跨境购是真货吗)
约!下周3天,来宁波淘“宝”!(宁波跨境购网站)
增加29个商品税目删除1个商品税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再迎优化调整(跨境进口商品)
增加29个商品税目删除1个商品税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再迎优化调整(跨境进口商品)
平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将全程溯源,扫一扫就知真伪!(跨境防伪溯源查询)
购物中心新零售瓶颈 跨境商品能否成为新爆点?(e万家跨境购物网站)
安徽首家跨境免税店“开门迎客”(跨境进口商品免税店)
南京购物最划算的保税区、免税店、进口超市全在这里了!(南京龙潭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