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发布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跨境收单,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经济学家杨攀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健全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尤其是支付宝、微信等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主要还是为了反洗钱,从交易额度限制看,单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在5万元以上均要报告,额度限制标准严格,旨在进一步深化反洗钱工作。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加强信息传递
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高资金监测有效性,除了对非银支付机构自身提出要求外,《通知》还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完成以款项实际划转到支付账户或者银行账户为准。
《通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通知》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明确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通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外币等值 1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跨境收单,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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