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收货人提取,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外的人员,即便该人员持有提单,那承运人还是要对此负责任,同样的托运人也不能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外的人员。简单来说船方交货是认人不认单据,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类提单已经失去了它的作用,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英国在1992年海上运输货物法中已经将这类提单归为海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L),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类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便可转让。货物到港后,任何人只凭此类提单都可提货。
这类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的是船方只认提单,不认人。这类提单在交接货物的时间相对简单方便,但是提单一旦丢失或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会造成很大的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即按提单指写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通常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的字样。因此指示提单还可以详细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有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空白抬头提单有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当然也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作记名背书。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但是需要背书人签名。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但是对于空白背书,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即可。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并且无需经过承运人的同意,具有很大的流通性并且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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