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是什么外贸术语?其实B/L是提单的缩写,全称是bill of lading,意为提单。
提单: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发运的单据,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海商法" 第 71 条)在对外贸易中称为提单,是运输部门在运输货物时发给发货人(出口商或代理人)的证书。
收货人根据提单将货物运至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如果收货人在小订单的控制下,他需要与国内货代交换主要汇票)。提单在生效前必须由承运人或船东签署。
提单和海牙规则
根据 "海牙规则" 第 3 条第 3 款: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应应托运人的请求,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中包括:
1.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记,如装货开始前托运人书面供应商的情况;
2.托运人书面提供的货包、件的数量或者数量、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此外,"海牙规则" 第 3 条第 4 款规定:" 此种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按照第 3(1)、(2) 和(3) 款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电放提单: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只要货到目的港,船公司就通知货主来提货的。 正本提单(SEA WAY BILL或Original B/L):一般是正本的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 发货人将正本提单寄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一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的区别: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
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
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 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 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 二是UCP600号.UCP6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6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 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
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副本。 二、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1.不签发任何提单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2、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3、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
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用电放,收货人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目的港从货代代理人处提走货
物。
三、以下情况不适合用电放操作1、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
2、指示提单或者空白提单
总之: 正本提单不仅是运输的合同,同时也是提货的(唯一)依据和物权的证明。在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中,都是银行结汇必不可少的单据(对于卖方),同时买方也只有付款(或承兑)才能拿到提单,从而提货。这就是正本提单的作用。 而电放提单是一种特殊情况,货主(卖方)在要求船公司电放的时候,必须交回(或根本就没有领取,也不再领取)正本提单。这时,船公司将不凭借任何单据,而直接放货给货主指定的收货人。这时,正本提单和提货、结汇没有关系了。FCL是什么意思?(外贸术语F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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