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是先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引在前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
(一)个体工商户的“工商业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四)分析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的“工商业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用词上有差异,但应该是同一个意思。
这个意思,应该如何理解,我们先分析完“劳务”,再回头看,可能就清晰了。
三、劳务的特点:“单项”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分析
1、和劳务的“单项”特点不同,经营的特点是系统性(非“单项”)。
2、以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都包含的“医疗、咨询”为例:
(1)劳务报酬所得的词语为:“从事医疗”、“从事咨询”
(2)经营所得的词语为:“从事医疗活动”、“从事咨询活动”
(3)“医疗”,专指治病。
(4)“医疗活动”,投资融资、购买场所、购置医疗器械、配置病房、聘请医护人员、等等,都是医疗活动。
(活动是由共同目的联合起来并完成一定社会职能的动作的总和。
活动由目的、动机、动作和共同性构成,具有完整的结构系统。)
3、只有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能“从事医疗”,这是劳务。
4、一个投资者,虽然没有专业能力,但可以投资办医院、诊所,这是“从事医疗活动”。属于经营所得范畴。
五、结论
1、劳务,是条例列举的“单项”。
2、经营,是系统性、整体性全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