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2021]47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企业条件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企业应为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且企业信
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
二、备案资料要求
对于符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备案的电商企业,企业主管地海关
应当向电商企业收取以下材料:
(一)《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二)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三)有条件的主管地海关可联系当地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海外仓业务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企业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管地海关。三、备案受理流程
由椰城海关驻政务服务中(地址:海南省政务中心)心负责受理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业务,备案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可以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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