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激发我省跨境电商出口潜力(跨境电商试点服务)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2-12-23 17:04:21 · 热度999

7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自7月1日起,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省企业更好开拓海外市场。

好消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激发我省跨境电商出口潜力(跨境电商试点服务)

在发布会上,中国吉林网了解到,6月22日,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以往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报关的企业可顺势开展跨境电商B2B(9710/9810)业务,享有更多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出口潜能,促进出口电商实现跨越式发展。随着政策的落地跨境电商试点服务,我省将实现所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覆盖发展。

啥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好消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激发我省跨境电商出口潜力(跨境电商试点服务)

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该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方式与普通货物难以区分的难题,解决了企业反映的跨境电商B2B出口无专门监管方式代码、无针对性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的诉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落地后企业可享哪些通关便利

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试点服务,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解读: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

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说,“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将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由此,我省继长春市、珲春市后,吉林市和延吉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下,进口商品如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在“一线”进区时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政策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确定新增试点城市的周期较长,2012年5月-2020年4月,全国仅有86个城市和海南岛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此次扩大跨境电商试点范围文件,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试点城市政策的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资格准入门槛,对于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潜能,促进特殊区域发展提供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吉林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在发布会上,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跨境电商进口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倡导“守法便利、违法惩戒”,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提升民众对海关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对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作进一步强调:

参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按要求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件。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简称“三单”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等,海关将依法对涉嫌走私或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理。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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