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于6月1日出版作者:刘新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关与外汇法研究所共同所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要点:
1.清晰认识“海淘、海代”和跨境电商细分模式之间的差异及优劣势,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业务模式,是企业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机遇的重要基础。
2.“海淘、海代”与跨境电商在商品完税价格、商品的税制等方面有所不同。
3.企业可以从进口商品种类及其适用的税费政策、客户对物流效率的需求,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自身适用的业务模式。
近年来网购进口商品方兴未艾,“海淘、海代”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两种常见的业务模式。但是,很多从事网购进口商品业务以及拟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对于“海淘、海代”模式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准确定义与业务流程尚缺乏清晰的认识,从而对税费计算、申报清关等流程中的政策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比如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生效时,以及其后开始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政策时,笔者就接到了很多从事网购进口商品业务的企业关于上述政策是否适用于自身的咨询。因此,清晰认识“海淘、海代”和跨境电商细分模式之间的差异及优劣势,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业务模式,是企业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机遇的重要基础。
明确“海淘、海代”与跨境电商概念
“海淘”是近年来兴起的网购消费潮流,指消费者在境外网站订货,直接或经转运公司运输回国,并在进境时以邮包或快件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最终通过境内快递收到订货的网购方式。例如国外的亚马逊(中国境外的法人)网站。“海代”与“海淘”有所不同。“海代”是指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包括国内网站平台上的商家代购商品和海外亲友在外国买到商品带入或邮寄到国内。
跨境电商,指在海关进行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零售进出口商品的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向海关传输相关交易数据。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亚马逊中国都属于跨境电商。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设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
跨境电商主要进口模式分为“网购保税进口”(BBC)和“直购进口”(BC)两种。“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海外采购,存放在中国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库,消费者网上下单经海关验放后,由物流快递公司直接从仓库配送至客户。“直购进口”是消费者网上下单后,商品从境外以包裹快件方式进境,通过海关验放后配送至客户。虽然直购模式运营成本低,但其意外状况多,用户体验较差;而保税模式因为配送时间短和意外状况比直邮少,则日渐为跨境电商所青睐。
两种模式差异对比
首先,商品的完税价格不同。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基础,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也是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
以个人邮件或快件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海淘、 海代”的商品价格,主要根据三个原则来确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下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二是《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确定完税价格;三是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 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实务中,优惠促销价格在纳税时如何认定,是商家关心的问题。根据《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有三:一是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二是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三是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仍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跨境电商的运费和保险费较为复杂。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通常是“门到门”费用,但由于缺乏相关数据,难以准确拆分各段费用分别占“门到门”费用的比例。另外,由于快递行业打折现象和月结模式的存在,电商企业在向消费者收取运费时会出现尚不能准确确定实际运费金额的情况。因此,在实务中,通常需要将运费全部计入来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同样,保险费也按照此模式确定。
其次,商品的税制不同。“海淘、海代”商品适用行邮税。行邮税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只有15%、30%、60%三档。此外,个人邮递物品清关还存在50元的免征额。行邮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物品,以“合理自用”为原则,税负一般较低。《通知》生效以前,跨境电商商品适用的也是行邮税。而具有贸易性质的跨境电商商品也按照个人物品征税,税负会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的同类商品,这就造成了实质性的税负不公。《通知》出台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按照该标准,跨境电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9%,消费税税率为21%(见附表)。
如何选择自身适用模式
从费用和用户体验的角度来看:第一,由于“海淘、海代”模式适用的行邮税存在50元的免征额,因此对单笔交易额小的消费者更具吸引力。第二,跨境电商由于只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列明的商品才能适用优惠税率,且设有“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的购买上限,存在一定劣势;第三,对于行邮税税率较高的商品,比如高尔夫球具和高档手表等奢侈品,跨境电商模式更有吸引力。第四,由于跨境电商集中采购模式大大降低了商品的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且跨境进口商品的网络销售、报关、报检、物流配送全程“阳光化”,因而商品在质量和安全上更有保障。特别是相较“海代、海淘”存在假货、快件丢失或速度慢等问题,良好的用户体验使跨境电商的优势更为明显。
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对跨境电商持积极鼓励的态度;而对于“海淘、海代”则加强了监管,抽检更趋严格,以防范监管漏洞和法律风险。由于“海淘、海代”目前都是以“个人物品”名义清关,而且这些跨境电商平台都没有和海关监管系统对接,因此在“个人物品”进境时经常会有漏报、低报和不报的情况发生,增加了“海淘、海代”模式的法律风险。与之相反,由于跨境电商平台的系统是与海关对接的,因此法律风险相对较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海淘、海代”商家还是跨境电商企业,都需要在实务中加强合规意识。对“海淘、海代”商家而言,海关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对进口个人物品较为频繁的商家或个人加强监管,以减少偷漏税行为。跨境电商企业则需要确保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申报的及时、准确跨境电商综合税bc清关,避免因为三单信息申报错误而受到海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时跨境电商综合税bc清关,可以从进口商品种类及其适用的税费政策、客户对物流效率的需求,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自身适用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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