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与跨境电商进口新政正式实施。
跨境电商平台义务与责任是国家监管的重点。面对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跨境电商平台如何快速掌握责任规制与合规要点?
本文将对跨境电商平台相关法律法规(详见下图)进行全面梳理,将义务与责任依照平台建设运营环节和政府监管侧重分为十大类,为跨境电商平台提供最新最全的“责任图解”。
完成市场准入登记与获取许可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来说,除对自身登记严格要求外,还肩负督促协助平台内跨境电商登记的任务,此举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关的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行政许可规定,若跨境电商平台采用“直购进口”(9610)和“网购保税进口”(1210)的模式进口,则依照上表无需提交首次进口许可;若跨境电商平台采用“网购保税进口A”(1239)模式进口,则需依法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关于信息公示、披露义务
为改善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等的电商交易状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及跨境电商新政均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须全方位显著公示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如经营者身份信息、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业务类型、商品服务信息等。跨境电商平台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自营型跨境电商,引入消费者评价监督机制,一方面便于平台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用评价。
信息审核与传输的义务
“记录、保存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是所有电商的普遍义务。具体到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为防止不法商家利用平台盗用信息或伪造信息走私,也为禁止跨境零售商品的二次销售行为,海关可以随机抓取平台上交易的原始数据,平台也具有配合海关查验数据、打击违法行为的义务。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平台运营的重要基石。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入驻企业及消费者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建立交易问题解决机制。对于从事自营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而言,还应关注《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除了自身经营的纳税义务外,最重要的是履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独立代扣代缴义务。跨境电商平台承担着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法定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限制竞争
保护知识产权和禁止限制竞争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共性规定,同时平台会同跨境电商企业还有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风险的特殊要求,包括:(1)相关商品在原产地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2)相关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消费者维权保障制度
为解决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退换货、维权等难题,《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为保证境外企业责任得到落实,《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下称“《公告(2018)》”)要求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收集、利用、保护的相关规定集中规定于《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对于涉及欧盟的跨境电商平台,应同时关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ules, GDPR)的特殊规定,以免陷入高额罚金的风险。
信用评价及海关通关
因为跨境电商零售产业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业务具有碎片化、高频次、低货值等特点,故海关采用了进口“清单核放”、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不同于一般贸易进口的监管方式。对于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也可以在有税款担保或保函的情况下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
《公告(2018)》还规定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这意味今后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也将享受AEO红利,同时也可能有部分企业将“一处失信自营型跨境电商,处处受阻”。 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文政策宣讲会上,企管处负责人透露:目前暂未出台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认证标准。需要申请认证的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标准进行申请。
以上为我们梳理的跨境电商平台须特别关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便于快速理解与记忆,特编写以下合规精要。新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关注和陪伴跨境电商行业的合作伙伴们,迎接新形势,迎来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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