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汕头市商务部门收集到的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有关税务问题,市税务部门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就相关问题逐条进行答复。具体如下:
一、我是一家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已完成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请问需要到税局备案登记,取得什么证照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信息确认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我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一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如何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我是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的承建和运营方,前期建设投资较大,目前运营尚未收回投资成本,是否能扣减前期投资成本,免交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四、我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纳税人,如果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来确定。
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纳税人“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跨境电子商,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全部都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的要求,并非要求对所有平台登记企业一刀切实施核定征收。物流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今后可以不变更征收方式,不强制要求必须按报关收入总额的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收入规模较大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如未能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能清晰核算成本费用,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七、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经营多业的,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零售企业?
答: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由于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收入总额是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时,才是36号公告所指的“零售出口企业”。
八、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核定企业的收入总额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收入总额时不能扣除各项费用。
(注:上述答复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省税务局有关工作问答,如遇政策文件调整,以现行政策文件为准)
要做海外本地化?看看跨境电商大卖家海外公司的税率都是怎样的(跨境税税率)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所得税今起推行,杭州综试区成功走通全国首单(跨境电商 抵扣增值税)
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在税收上“省钱”(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明年起实施!跨境电商再迎利好(跨境电子商务 关税)
【最新政策】“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明年起施行(跨境电商税收问题)
【最新政策】“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明年起施行(跨境电商税收问题)
出口退税专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解析(跨境电子商务 是什么)
杭州综试区走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全国首单(跨境电商考试题库)
增设综试区、所得税核定征收……如何影响宁波的跨境电商?(宁波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针对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几点税收政策改进建议(跨境电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