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解/读
导语
6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做出了规定。
链接直达:
一、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适用范围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在原有的三个跨境电商代码“9610”“1210”“1239”基础上增列两个新的监管代码
1、“97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明确了企业管理要求
1、 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海外仓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明确了数据申报方式和企业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3、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六、可适用两种通关模式
1、全国通关一体化;2、“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七、前期试点的10个海关
包括: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之后根据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八、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 | 新海关粤东地区首个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顺利通过验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
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胜利闭幕 中国跨境电商庄重作出正品保证(跨境电商商品中文标签)
天津: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天津跨境贸易)
【行业资讯】拱北海关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宁波跨境贸易)
解读 | 国际包裹通关规定知多少(跨境购年限额)
解读 | 国际包裹通关规定知多少(跨境购年限额)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读(跨境电商清单第一批)
【跨境电商】消费者购物流程一篇知晓(化妆品 跨境电商)
海关特殊监管区全国领先,新郑综保区实力从哪来?(郑州保税区 跨境)
海关总署:推广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业务(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