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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河南焦作市、许昌市两地上榜来看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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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跨境电商结汇政策,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六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风险防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保障好个人信息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名
词
解
释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
综合试验区是为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的综合试验区。
综合试验区主要会在哪些方面
先行先试?
综合试验区将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优
惠
政
策
1
“清单核放”,效率更快成本更低。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海关按“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高,通关成本更低。
2
“汇总统计”跨境电商结汇政策,申报更准确更便利。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电商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照《申报清单》汇总统计。该模式下,企业上千种商品税号备案可以简化为几十个,企业申报的繁琐程度大幅下降,提高了申报准确率和通关速度,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3
“简化申报”,申报更容易更快捷。
对不涉及出口征税、进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采用跨境电商9610、1210模式出口的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申报(原申报税号为10位);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的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6位税号申报。
4
“允许退货”,进出口退货更容易。
1.进口退货。跨境电商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2.出口退货。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国税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目前允许办理出口退货手续的模式,包括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模式)等。
5
结售汇更便捷。
允许在综试区登记备案的电商及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协议)或运单,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商涉及的外汇收支,不受5万美元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限制、逐步提高货物贸易单笔金额上限等政策。
6
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并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7
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8
放宽进口监管条件。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适用正面清单所有商品范围。
9
允许批量转关。
对转关运输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转关方式,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无需再逐一录入商品品名。
上述“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简化申报”“放宽进口监管条件”“允许批量转关”5项措施可直接在海关层面迅速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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