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2018年底,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两份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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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165号公告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口的系统流程、网络通道、部署开放数据接口、安全要求和接口内容进行了描述;第179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进行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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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发布以来,热线陆续收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相关咨询,现将常见问题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海关的对接工作最迟应于什么时间完成?
A: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接。如未在此日期前完成对接工作,自2019年4月1日起申报的清单会发生系统退单。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海关的对接的方式有哪几种?
A: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对接方式有三种,分别为:
(一)互联网+安全验证:通过互联网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二)虚拟网关(VPN)—针对海外电商平台企业:通过虚拟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三)网络传输专线:通过物理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Q:是否需要通过地方电子口岸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各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进行数据交换?
A:根据总署公告要求,该类数据由电商平台企业直接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接跨境电商 平台,无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交换。
Q:数据如何加签?
A:海关总署2018年第179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数据加签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参照对数据进行加签。
Q:数据如何加密?
A:海关总署2018年第179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数据加密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参照对数据进行加密。由于数据涉密,企业应通过https协议的方式保证连接加密。
Q:接口内容中支付原始数据表头项下的“交易流水号”是否可以填写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内部流水号?
A:此字段应优先填写可在央行认可的金融机构验证的交易唯一编号跨境电商 平台,若该笔订单涉及的支付信息无法在银联或网联验核,则可填写系统内部流水号。
Q:如支付企业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反馈的支付数据不包含海关要求的字段怎么办?
A:建议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支付企业沟通解决。
Q:《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中提及的“证书”“证书编号”是指什么?
A:证书是企业加签设备的签名证书。证书编号则是在电子口岸申请证书后对应的序列号。
供稿:行邮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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