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法通律师解读“网购保税+线下自提”跨境电商新模式 | 关法系列谈(跨境网购)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3-01-27 18:00:50 · 热度999

关法通律师解读“网购保税+线下自提”跨境电商新模式 | 关法系列谈(跨境网购)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法通”再次关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将推出系列文章,带您读懂跨境电商进口新政,助您把握政策机遇,防范法律风险。

点击题目复习: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方式共有三种: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123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送至国内。

“网购保税+线下提货”是将“网购保税进口”与线下的自提中心结合起来,在自提中心,通过海关“审、验、放”一体化监管跨境网购,实现跨境商品“存、展、销”一站式监管运营。

这种模式,消费者可以看到商品实物,切实判断货物质量,又可以享受跨境网购的价格优惠。消费者在线下自提中心选中商品,扫码下单,在线支付,就可在数秒内完成线上下单、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物流信息、交易信息、支付信息)比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稍等清关后即可当场取走现场选中的跨境商品,不用等待漫长的物流运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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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线下自提中心购物流程

本次《通知》的发布,将这种模式进一步推广。本次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已经覆盖关境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试点城市都可以经营跨境电商1210模式,也可以同时享受到1210模式免于许可、注册或备案的政策红利,对于跨境电商进口占很大比重的化妆品、婴幼儿奶粉、保健食品等有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或备案等要求的商品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也将进一步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购物模式发展。

其实,“网购保税+线下提货”的模式早在2017年就已经开始出现。

2017年9月,位于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园区的河南郑州“中大门”保税直购体验中心正式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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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前,阿里抢先在杭州市区布局保税线下自提店,国内首家位于城市中心区的保税线下自提店落户杭州。据天猫国际跨境新零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门店位于杭州核心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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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宁波保税区跨境网购自提中心上线,自提中心位于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三楼,一期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展销的商品均为海外直采的可溯源正品,包括来自全球的美妆个护、营养保健、日用百货、母婴用品等爆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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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开始,阿里系、小红书、唯品国际等头部电商平台纷纷试水,探索线上线下的融合购物模式,宣传线下自提。

但是,实际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就已经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本次《通知》更是明确规定: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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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的阿里保税线下自提店位于杭州城市中心区核心商圈,也是国内首家位于城市中心区的保税线下体验店。天猫国际作为电商平台企业,以保税担保出区的方式,将网购保税商品在核心商圈进行展示,出于吸引顾客、提升购物体验的商业考虑,这类店铺显然不可能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通知》的规定跨境网购,无疑使这类已经落户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保税自提中心陷入尴尬。

而政策允许开展线下自提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往往位于距离主城区商业中心较远的偏远地区,对于消费者购物十分不便,也成为“网购保税+线下提货”模式的一大制约。

486号文同时规定,“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那么,2021年3月18日《通知》生效后,这些已经落户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线下保税自提中心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相关的新闻或者是经营者遭遇行政处罚的案例。

在此,“关法通”律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利用公司自己员工的身份信息下单商品后,再统一收集进行线下展示或者自定自提,则不仅涉及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开展自提业务,还涉嫌二次销售。利用员工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上下单,统一收货后放在展厅展示的行为实际上是将本应申报为一般贸易的交易行为申报为跨境电商方式,是典型的伪报贸易方式,这种行为将涉嫌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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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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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鹏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二部主任、集团自贸区律师事务所主任

海关任职12年,多次参与全国海关重大活动,具有丰富的海关稽查等执法经验,带队进行过2000余次海关执法。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AEO认证辅导、关务合规体检等涉海关业务。

已为某世界500强企业、某中国500强企业以及数家全国行业龙头外贸企业提供涉海关法律服务。代理某汽车走私大案,当事人成功实现不批捕;代理某电商走私案,成功在黄金37天内实现取保候审。代理某大型企业集团走私汽车案,大幅降低企业负责人刑罚;参与辩护的数宗案件入选海关年度打击走私十大案件。

主办的某橡胶企业并购等项目入选中国橡胶工业年度十大新闻。受多家国字号协会、商会等机构邀请多次参加全国性的进出口法律论坛、交流活动,发表主题演讲。

联系关法通团队秘书预约(17600628579),第一时间与杜鹏律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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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玫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专注于涉海关法律事务,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海关AEO认证申请服务;参与代理各种类型走私案件,提交律师意见,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在《中国海关杂志》《中国水产》《无讼》《智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刊》《冻品攻略》《平行汽车协会》等权威自媒体刊登数篇专业文章,聚焦平行进口汽车、水产品、矿产品、医药、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的海关法律研究,获得行业高度关注和认可。

质控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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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东海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史东海律师,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常年专注于海关法相关领域的实务和研究工作。曾在海关缉私系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走私犯罪案件实务经验,对海关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深入研究,尤其在走私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具有深厚功底,在海关法和走私犯罪研究领域享有盛名。

其客户包括某香港上市服装企业、某大型央企下属一级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年均办理走私犯罪辩护案件20余起,在辩护过程中,依靠敏锐、精准的判断力,全面、丰富的实践经验,缜密、精细的专业论证,精彩、出众的辩论能力,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其代理的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最终实现不起诉等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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