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网络化、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商行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在行业的发展进程中格外重要,是关键时期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取得突破发展的重要催化剂。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大量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法规、条例相继出台,并逐步开始正式施行。以下是对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的新政策进行的一个梳理汇总。
【 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新政策汇总表 】
(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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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详细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2)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3)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4)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5)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比照《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
6)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
7)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8)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异议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9)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公示作废。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
10)《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81号)同时废止。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
▷ 主要内容:
《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自由贸易。《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举措。
一是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消费升级和供给提质需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善免税店政策,扩大免税品进口。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促进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增加有助于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
二是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作为重点开拓的进口来源地。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加快建设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落实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
三是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持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管理体制,优化境内投资环境。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加快推进签订高水平的投资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跨境电商备案代办收费,加快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四是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形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优化进口通关流程,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等22个城市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主要内容:
7月13日,国务院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会议指出,此次新设为第三批试点城市,主要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新设跨境综合试验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等》
▷主要内容:
会议指出,实行出口退税,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也有利于应对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会议同时确定,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优化退税服务跨境电商备案代办收费,帮助企业及时收集单证申报退税,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服务。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 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工作方案》围绕“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等明确了20条具体措施。在“减单证”方面,按照“能取消的就取消、能合并的就合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就退出口岸验核”要求,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在今年11月1日前由86种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在“优流程”方面,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等全部执法领域;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
在“提时效”方面,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和口岸查验智能化,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和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主要业务应用率2018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在“降成本”方面,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今年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主要内容: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特别留意,上述规定意味着海关将对相关商业活动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相关活动的合规事项(如税务)可能会受到严格的检查。收集数据的利用将成为趋势,各机关之间信息的透明度也将加强,企业应谨慎应对这些变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
▷ 主要内容: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拎手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主要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3)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4)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四、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五、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
税收政策的调整,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二是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商品清单的调整,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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