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跨境电子商务问题)
swan 电商综合 2023-02-02 18:01:33 · 热度999

【案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跨境电子商务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2行初26号

原告薛帅,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诚途(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洲,署长。

委托代理人王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志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工作人员。

原告薛帅因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不履行职责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帅,被告海关总署的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蒋志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帅诉称:其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海关总署以邮寄挂号信方式书面举报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销售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存在生产日期虚假、保质期虚假,无中文标签以及营养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截至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对原告所提举报事项未进行处理或告知。故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被告海关总署对原告薛帅所提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海关总署限期办结并予以答复;二、诉讼费由被告海关总署承担。

被告海关总署辩称:一、原告薛帅所提“举报事宜”并非“海关举报”或“海关申诉”事项,在性质上应属于信访事项,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被告海关总署针对原告薛帅所提举报事宜,已于2017年8月15日指示广州海关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且在原告薛帅申请本次处理事宜的信息公开时,被告海关总署也于2017年12月11日再次进行了答复及告知,故不存在任何不履职的行为;三、原告薛帅所举报的涉案进口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海关监管职责,被告海关总署所作答复意见合法有据。故原告薛帅要求被告海关总署限期答复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薛帅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原告薛帅向被告海关总署邮寄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及相应证据材料。举报信主要内容为:其于2016年2月26日在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麦乐购网上店铺购买了“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22个,价格3036元。后于2016年3月24日再次购买1个,价格138元。商品销售页面明示保质期为24个月,但收货后发现有的商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6日,有的有效期至2019年3月3日,即其提前一年收到了涉案商品。故其认定该商品非正常途径报关进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告知该商品属于保税区发货跨境电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在不明确具体监管海关的情况下,原告薛帅向海关总署进行举报,请求海关总署督办并书面告知处理受理情况、处理期限及结果,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原告薛帅提交邮件投递查询单,用以证明海关总署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述举报材料。

2017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向原告薛帅作出《信访事项答复书》(编号:2017003)。主要内容为:“进口商品涉及的监管部门不仅是海关,口岸相关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针对信函提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建议您依法咨询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经核对,您在信访事项中提及的订单信息所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由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报关企业向广州海关隶属南沙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在接受申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现已被《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废止〕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验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问题,‘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信函提及的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问题,建议您向进口商咨询”。

2017年8月17日,原告薛帅向被告海关总署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本人17年6月7日通过挂号信XA30686694011实名举报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的受理情况,及答复时间,答复方式。”2017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向薛帅作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署告复[2017]21号),答复称:“您的申请内容属于对信访事项受、办理情况进行查询,我署已转信访部门办理,信访答复内容附后”。

2017年12月11日,被告海关总署向原告薛帅作出《海关信访事项答复书》(X20170452),主要内容为:“关于“本人17年6月7日通过挂号信XA30686694011实名举报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的受理情况及答复时间,答复方式”,该信访事项已于2017年8月15日由广州海关做出答复,答复内容见附件”。

另查,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京02行终578号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现有证据可知,上诉人薛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所购商品是境外食品‘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交易渠道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进行跨境交易,订单性质为保税区订单。因此,上诉人薛帅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性质。……本案中,在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被上诉人东城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薛帅作出S2016040023告知书,决定对被举报人北京麦乐购公司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薛帅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薛帅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薛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所购商品是境外食品“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交易渠道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进行跨境交易,订单性质为保税区订单。因此,原告薛帅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性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以及现行有效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相关规定可知,本案中,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集中在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在通关管理环节,仅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提交交易、支付、物流等信息,在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亦无针对涉案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的职责,故原告薛帅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海关监管职责范围。

本案中,原告薛帅以(2017)京02行终578号行政判决为依据,主张其举报的涉案食品安全问题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对此,本院认为,在该文书中,法院并未认定涉案食品安全问题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仅认定了涉案食品属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被诉告知书,以被举报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关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为由,决定对被举报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原告薛帅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原告薛帅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薛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李丹

审判员李智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毕伟敬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服务于食品行业的法规咨询机构,致力于为食品行业客户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监控、标准法规数据库建设、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婴配配方注册、食品专业翻译等全方位的食品安全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51301566

【案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跨境电子商务问题)

文章推荐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7
8502

【问答】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商品介绍页面宣传具有保健功效?(食品安全法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保健食品是否需要在国家市监局进行保健品的注册、备案?作为保健食品在国内销售,必须经过注册或备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按照保健食品要求生产的食品类别为“保健食品”,可以声称相应的保健功能,未经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按照普通食品要求生产的食品类别为普通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5
8341

无印良品否认315曝光问题 北京"711"门店日本食品下架(跨境电商 进口大米)

部分被曝光企业也陆续,无印良品发布声明称,未进口及销售任何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日本核污染影响区域的食品。记者从北京市食药监局获悉,711总部已通知北京所有门店自行下架日本进口食品。截至16日上午9点,北京市18家连锁超市和全市农产品市场、京东等电商平台均已开展进口食品自查工作,暂未发现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进口食品。在上述公司的网上商城里,有来自日本的核污染地区禁止销售的卡乐比麦片。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3
8432

新闻 | 新海关粤东地区首个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顺利通过验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

该清关中心是海关机构改革后,粤东地区首个申请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汕头海关高度重视,把支持宝奥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8414

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胜利闭幕 中国跨境电商庄重作出正品保证(跨境电商商品中文标签)

2018年2月10日,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胜利闭幕。此次大会,既是中国海关总署和全世界海关组织的盛会,也是跨境电商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8243

天津: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天津跨境贸易)

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两地商务(口岸)、海关四部门对外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和《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并出台了42项便利化措施。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8243

天津: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天津跨境贸易)

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两地商务(口岸)、海关四部门对外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和《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并出台了42项便利化措施。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1
8596

【行业资讯】拱北海关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宁波跨境贸易)

47%,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22年拱北海关就出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细化了20项工作任务。超乎企业期待的政策“红包”“拱北海关在政策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比如减免手册设立保证金、合理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政策等,让我们切实感受到现在的跨境贸易更加便利化。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1
7338

某跨境电商体验店无中文标签 在成都被查处(中英 跨境电商)

按规定,现行跨境电商体验店模式应为现场展示海外原厂产品,顾客通过扫码进入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电商平台负责从海关保税仓发货或者海外直邮货物给顾客,跨境电商体验店实际不销售商品。那么,现场就直接买到了无中文标签的产品,货物不是从海关保税仓发出的这算哪门子合法的跨境体验店呢?对于跨境进口体验店这种模式,我们公众号之前也发过食药监的回复: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1
21001

解读 | 国际包裹通关规定知多少(跨境购年限额)

04、听说个人海淘每年有限额,还有5000元的额度可以免税,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从港澳台地区寄回来的包裹,每次限值为800元;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寄回来的包裹,每次限制为1000元(单件不可分割的个人自用物品可超出限值)。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购买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购买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0
9235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读(跨境电商清单第一批)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部分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电商综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