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道跨境投融资法律简讯·第40期(2023.1.1-2023.1.31)(跨境融资定义)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3-02-04 17:01:09 · 热度999

合道跨境投融资法律简讯·第40期(2023.1.1-2023.1.31)(跨境融资定义)

目录

【跨境业务】

一、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外汇收支形势答记者问

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行金融】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

三、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五、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六、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跨境业务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若干措施》)指出,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若干措施》提出了4方面共16条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允许以团队为单位,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优化办理工作许可流程,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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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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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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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外汇收支形势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2月及全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跨境融资定义,指出:

一是2022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规模分别为1073亿和763亿美元。全年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为顺差,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二是2022年结汇率为67%,较2021年提升1个百分点。2022年11月末,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6396亿美元,较2021年末下降562亿美元。三是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资金流入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主导作用,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创历史新高,较2021年增长45%,体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韧性。四是近期境外投资者持续恢复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2022年12月,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分别为73亿和84亿美元。从最新的市场数据看,近期外资参与境内证券市场保持活跃,2023年1月上半月净买入境内股票、债券合计约12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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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金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按照单户同一授信额度下无还本续贷总额的2%给予银行奖励,单户贷款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奖励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奖励。一年可申报2次。银行上一年度的续贷项目完成放款6个月后可提出申报,且须于当年度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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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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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跨境融资定义,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一是关于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该部分明确了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职责、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二是关于监管统计调查管理。该部分规定了监管统计调查原则、监管统计调查分类、派出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监管统计资料管理、监管统计资料公布等监管要求。三是关于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该部分包括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及监管统计负责人职责、部门职责、岗位人员、监管统计相关内部制度、数据报送、数据质量管控、信息系统、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四是关于监管统计监督管理。该部分规定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及监管措施、未按规定的统计处罚、虚假统计和阻碍检查的罚则。

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明确数据质量最终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数据质量责任。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源头数据质量责任和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四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明确数据质量及其管理是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明确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以及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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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

为彰显保险的风险管理特征,满足社会公众对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需求和期盼,推动风险减量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风险减量服务是财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安全生产领域高危行业对保险机构风险保障、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对接实体经济保险需求,积极开展防灾减损等风险减量服务。《意见》要求,各公司要扩展服务内容,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等风险减量工作;要拓宽服务范围,在责任险、车险、农险等各类财产险业务中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鼓励各公司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提供形式,提升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组建服务团队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做深做实做细服务内容;延伸至投保企业上下游产业,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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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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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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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4号)

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下称“我会”)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未经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2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加强客户行为管理。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三)优化业务管理流程。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五)强化内部风控合规。为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对证券公司提出了规范要求。(六)严格行政监管问责,强化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问责,是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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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三是进一步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四是总结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五是完善过渡期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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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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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四是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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