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跨境投资通道的跨境并购,也就是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投内)和境外直接投资ODI(内投外),今天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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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法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是指满足既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简单来说,就是向国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于全球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
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QDII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海外证券市场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挂牌交易的股权产品、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等。
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QDII制度,QDII最早开启了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然后将所募集的资金购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试点。
投资主体
国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投资范围
海外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收类证券,但是QDII不能投资海外的对冲基金等私募产品。
截至2021年3月31日,市场上共有173只QDII基金,规模1345.69亿元,其投资种类覆盖股票、债券、基金、商品、REITS等多个品种,涉及美股、欧股、港股等全球海外市场。
QDII基金作为公募基金的一种,其投资门槛很低,1000元起投,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布局海外市场的投资工具。
投资额度
QDII总额度需要审定,银保监会、证监会对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明确境外投资范围等,最后由外汇管理局批复各机构的投资额度。
为控制资本外流, QDII额度分配一度被暂停。2018年4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再启QDII额度的审批,时隔三年,冻结的QDII额度终于迎来了扩容。QDII投资额度自确定后每年变化如下图:(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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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指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海外的投资管理机构。
QDLP是国内机构投资和高净值个人跨境多途径投资(含VC/PE基金、对冲基金、私募债、特殊机会、实物资产等)的便利化通道。
上海和山东青岛分别在2012年、2015年推出QDLP试点。
投资主体
海外对冲基金、合伙制基金
投资范围
第一阶段(2013.9——2015.2):境外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倾向于将大部分募集资金投向ETF、高信用评级债券、海外蓝筹股等高流动性品种;
第二阶段(2015.3——至今):境外证券投资(境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主要指向是交易所场内现货和衍生品交易。
运作模式
第一阶段(2013.9-2015.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参与QDLP试点的境外对冲基金需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由这只联络基金向境内高净值群体完成募资并结汇美元,再将资金委托交给境外对冲基金,投向境外金融市场。
第二阶段(2015.3-至今):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之所以会改变基金的运作模式,是因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带来的高税负是QDLP最大的问题之一,严重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试点机构要求
1.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事如下业务:
①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的境外投资基金企业;
②受托管理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③投资咨询业务;
④经领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2.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跨境通道,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日内到位20%或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3.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或该控股投资者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且有良好投资业绩;
②在境外设立的相关实体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若适用);
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设立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被投地区有超过7年以上的证券投资或相关经历;
②有2年及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③个人信用良好,在最近五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④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必须设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常驻人员;5.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投资领域及证券投资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6.企业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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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QDIE),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QDIE的具体定义,目前的市场理解是:符合条件的国内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2014年8月,国家外管局同意深圳QDIE试点方案,给予首批10亿美元境外投资额度,同年年底,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跨境通道,标志QDIE正式启动。此后深圳金融办会同深圳外管局向国家外管局申请增加QDIE试点额度20亿美元,最终获批15亿美元,2015年11月QDIE再扩容至25亿美元。
投资主体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内资境外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
试点机构要求
外资基金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2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2.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3.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内资基金管理企业: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适用于自然人);2.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3.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4.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还应是以下任一主体:①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04
QDII、QDLP、QDIE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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