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购买进口化妆品正越来越成为年轻消费者的选择。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美容护肤品与保健食品、母婴用品、婴儿奶粉等商品长期位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榜前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国家为引导合理消费,对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高档消费品的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这项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样适用。
然而在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申报过程中,有时存在非高档化妆品同样被系统征收消费税情形,这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申报进口某品牌片状面膜商品,商品税号33049900.49,规格为10片/盒,申报单价100元,可知该面膜价格并未达到消费税起征标准。然而,在其后缴税过程中,发现该批商品被自动计征消费税。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采取代收代缴制度,由电商或平台企业向消费者代收后向海关解缴该笔税款,此案例中企业事先按规定仅代收增值税税款跨境电商消费税,并未预见系统计征消费税情形,导致后续缴纳消费税与增值税部分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经过分析,原来这问题背后的“元凶”竟是该商品法定计量单位数量申报错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相关规定,商品税号33049900.49项下,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计量单位为件。此处的“件”应理解为“商品不可分割的最小单位”,例如10片/盒面膜,应申报第二数量为10件。案例中该企业误将第二计量单位“件”理解为申报数量盒,导致其在进境申报环节以及向海关账册管理系统申报录入时,将第二数量申报为1件,直接导致该面膜单片(张)价格扩大10倍,达到消费税计征标准,后续征税环节系统自然以此计征了额外税款。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化妆品的法定数量申报需格外谨慎跨境电商消费税,不论是疏忽还是理解误差导致的数量申报错误都有可能导致被额外计征消费税与增值税,增加通关时间成本,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当然,对于误征税款企业也无需担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企业在向海关证明该笔消费税未向消费者代收情形下,可作为退税申请主体向海关申请退还该笔多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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