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先把境外商品批量运抵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然后在电商平台上向国内消费者销售,有订单后再形成包裹出区派送。(此文重点讨论税收方面问题,暂忽略对通关流程的具体描述。)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的税收与成本抵扣等问题,业内一直有争议。有企业认为,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电商企业,有上游的批量采购成本(B2B),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活动的成本费用(仓储费、操作费、派送费等),但由于下游是B2C销售,上游的成本费用在报税时无法抵扣。另外,还有企业认为“网购保税进口”存在重复征税。
一、成本费用抵扣问题
这里要先区分“网购保税进口”的两种业务模式,一是国内跨境电商销售企业自行从国外批量采购某类商品,自行承担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租、操作费用和包裹的派送费用;二是境外供货商与国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由国内电商平台提供网上销售的信息服务,由区内物流企业提供报关、仓储、派送(委托国内快递企业)等服务,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跨境支付服务。
第一种业务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下游是做B2C销售,且相关税费是由消费者承担(由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代收代缴),因此,就此类商品的销售收入,跨境电商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也就不存在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提供免税服务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上游的采购成本和经营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
第二种模式下,境内电商、物流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一是与境外商家有合同跨境电商 保税购,二是收入是从境外取得,三是在税务局进行免税备案,四是免税服务与应税服务分开核算。同样,凡提供免税服务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般来说,跨境电商企业批量采购国外商品跨境电商 保税购,交易通常发生在境外,即由电商企业的境外公司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或者向国内供应商的境外公司采购,货权交割可以发生在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在向国内消费者做B2C销售后,收到的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汇至电商企业的境外公司账户。
二、重复征税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仓租、操作费、包装材料费等成本,与国内生产、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同类成本一样,被摊入商品零售价中并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对B2C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提供免税服务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一原则,即使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这些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有偿服务,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存在重复征税的,是“网购保税进口”商品B2C销售时产生的“运费”(国内快递费)和“保险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有关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海关总署关税司、加贸司曾于7月7日下发《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指出“电商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名义运费)与相关商品实际发生的运费难以一一对应”,“基于上述情况,在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将运费【网购保税模式指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送交到消费者期间的运输费用】都计入”,“保险费也按照同样的标准执行”。
实际上,“网购保税进口”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最终消费者的快递运费,在跨境电商企业向国内快递企业支付时已报税,快递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已含此项收入,再将此项运费计入“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存在重复征税,保险费也同样如此。
以上意见为一家之言,供业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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