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成功上线运行,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目前,人民币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以下简称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将对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原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9年至今,中国出台了多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措施,贸易与金融市场的广泛发展、境内外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推动着人民币跨境流通和使用的不断扩大,人民币国际化正在由起步阶段逐渐向纵深阶段发展。原有跨境清算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原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主要包括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代理行或清算行在境内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中的大额支付系统(HVPS)完成清算。清算行模式下,境外银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传递跨境支付信息,港澳清算行直接介入HVPS,其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其总行(母行)或其总行(母行)指定的中国境内分行接入HVPS,完成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代理行模式下,境外参加行可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通过环球报文交换系统SWIFT互相传递跨境支付信息,境内代理行直接接入HVPS,完成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清算。原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受限。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结算范围已经覆盖全球多个地区,而HVPS每日运行时间为8:30-17:00,难以覆盖欧美等地区工作时间。系统运行时间限制已成为制约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清算效率较低。原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需要经由SWIFT传递跨境清算信息、通过CNAPS完成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但SWIFT和CNAPS信息标准存在差异,转换电文需要一定的成本;跨境人民币报文需要填写许多与支付无关的监管信息,增加了手工处理环节。另外,跨境人民币支付需要进行真实贸易背景的合规性文件审查,使系统无法实现直通处理。清算效率因此受到影响。
安全问题日益突出。CNAPS是我国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在原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中CNAPS承担着国内银行间支付清算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双重任务。在人民币跨境支付规模不断扩大的大趋势下,如果缺乏境内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系统的隔离措施,CNAPS遭受境外网络攻击的风险会越来越大,国内金融数据安全将难以保障。另外,因为CNAPS尚未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证券清算系统互连互通,难以实现跨境清算所需的人民币和外币同步支付结算和人民币证券券款对付结算,极易造成因付款方资金状况发生变故而形成资金结算信用风险。
为满足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效率,CIPS应运而生。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需要
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保持稳步增长。初步统计,2015年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金额7.2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6.39万亿元,同比增长8.3%;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6565亿元,同比增长31.3%。
如图1、2所示,经常项目人民币收付金额呈稳步上升的态势,2015年8月CRI指数为321点,创2013年指数发布以来历史新高。说明越来越多的境内市场主体开始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人民币在跨境和境外支付结算中使用比例扩大,这就要求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提高跨境结算效率和交易的安全性,从而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使用逐步扩大。初步统计,2015年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2.32万亿元,同比增长120.95%。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为7362亿元,同比增长2.9倍;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5871亿元,同比增长84.1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已由初期试点的约人民币200亿元的额度扩大至2015年底的12100亿元,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额度在增加,进一步推进了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如表1所示,非居民(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金额在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4月末,非居民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44065亿元,其中:境外机构持有的股票市值和债券托管余额分别为6444亿元和7352亿元。截至2015年9月末,银行间市场境外投资者数量已经达到288家,较2014年底增长了58%。从债券持有量来看,境外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持仓量已逾6000亿元,占全市场托管总量的1.9%左右。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外汇交易中比较重要的货币之一。除人民币对美元之外,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已经陆续实现了人民币对澳元、英镑、欧元、新加坡元等8种货币的直接交易。
从直接投资到证券投资,再到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开放,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使用正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在为跨境投融资的国际化职能提供保障、畅通人民币跨境支付渠道的同时,还要能为人民币金融市场的重大金融改革创造条件。
人民币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33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总规模约3.3万亿元人民币;在全球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覆盖东南亚、西欧、中东、北美、南美和大洋洲等地,支持人民币成为区域计价结算货币;和中国开展跨境人民币收付的境外国家到2015年10月末已达到192个。
随着人民币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其跨境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必须能够满足亚洲、大洋洲和欧洲等地越来越多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
储备货币的职能逐步发挥。近年来,人民币的国际支付、融资、交易和计价等职能逐步发挥,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职能开始逐步显现。目前,部分国家的央行已经将人民币作为官方储备货币。据不完全统计海外跨境支付,截至2015年6月末,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在境内外持有债券、股票和存款等人民币资产余额约7822亿元。特别是在2015年11月IMF将人民币正式纳入SDR(特别提款权)(新的SDR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后,各国政府和私人部门很有可能增加人民币资产配置。
随着人民币国际储备货币的职能的日益发挥,人民币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势必会同各国有着广泛的贸易、金融联系。这就要求其跨境清算系统能够为跨境经贸往来和金融中介活动提供了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同时还要确保我国金融信息的安全。目前全球范围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清算系统有纽约清算行同业银行支付系统(CHIPS)、联邦储备电子资金调拨系统(FEDWIRE)、欧元实时收付系统(TARGET2)、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系统、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BOJ-NET)、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持续联结清算系统(CLS)等。CIPS(一期)刚刚上线运行,有必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地区)跨境支付体系的设计思路和管理经验来进一步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良好的监管环境。良好的监管环境对于跨境支付体系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监管。虽然跨境清算系统通常不由中央银行直接运营,但运行良好的清算系统其央行一定是监管得力的。比如处理全球95%左右的跨国美元交易的CHIPS系统是全球最大的私营支付清算系统之一,归Chips Co公司管理,但美联储在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监督管理及对包括CHIPS在内的大额多边差额清算系统进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参与支付清算安排,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和主导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打好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包括管理支付、系统运行和结算等的法律规章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比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4A条款专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承认轧差结算的效力;《电子资金转账法》对电子支付交易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CHIPS运行管理规则和程序》对系统运行时间、预付金余额制度、参与者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在欧盟,规范和保障欧元支付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欧共体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法、《跨境银行转账指令》、《跨境支付监管条例》等;此外海外跨境支付,《TARGET协议》为非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与TARGET(欧元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连接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机制;日本是由很多法规综合在一起形成了支付和证券结算的法律基础,如支付方面的《银行法》、《资本金认定法》等,证券结算方面的公司债务证券转账法等。这些国家完备的清算法律制度为其跨境支付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消除了支付结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能控制系统范围内的损失。
全覆盖的运行时间。为了方便各国对这些国际货币的清算,成熟的跨境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都较长。比如,TARGET系统营业时间为从欧洲中部时间的7点到18点,从而让该系统与世界上其他金融中心都有一段共同运行的时间;CHIPS系统运行时间更是达到每天20小时(美国东部时间晚上9点至第二天下午5点),以满足全球不同时区对美元的实时清算和结算要求。这些安排极大地便利了跨时段地区银行和企业间的支付交易,当系统中的金融机构出现头寸短缺时也可以得到其它中心的拆借,有效降低了跨境资金支付风险。
高效的清算方式。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建设时一般都遵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采用国际通行的相关通信程序和标准,如国际通用ISO20022报文标准,便于跨境业务直通处理,进行高效的支付、清算、结算和记录。较高程度的直通式跨境业务处理(即支付指令能够在不受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实现信息传输和最终处理)大大提高了这些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例如,CHIPS系统目前可以达到94%的直通处理率,这也是支持美元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重要因素。
这些系统都做到了实时全额清算,即在营业日内非间断、非定期地持续对每笔业务单独进行全额清算,实现了支付信息的随到随处理,支付效率高。另外,CHIPS系统通过排队和双边、多边撮合机制(系统对能配对抵消的排队指令进行双边或多边撮合计算,对净付款银行执行相关支付指令,完成资金结算)以及双边、多边信用限额大大节约了流动性,实现了实时全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的有效结合,资金周转效率极高。第二代BOJ-NET也参考了这种做法,提高了清算效率。
目前,CHIPS系统可在几秒钟内实现指令匹配到最终交易的全过程,日均处理1.5万亿美元。处理大额欧元支付系统结算总额的91%的TARGET2系统2014年日均处理35.4万笔业务,日均交易额1.9万亿欧元,全部交易5分钟处理完毕。目前最大的多币种现金结算系统CLS系统2014年9月份日均处理5.94万亿美元,超过200万笔交易。
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先进的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通常会从多方面对风险进行管理。
首先,对于系统准入一般都有较高的标准。比如,CHIPS系统规定只有业务量很大的国际性大银行才能够直接加入该系统,小银行则经由直接参与者以代理结算的模式间接加入该系统。截至2014年7月,直接参与CHIPS系统的49家机构都是各国的大型银行。成为CLS系统结算会员的制度也很严格,除了按规定认购一定份额的股份,更要通过其他详细的资格条件审查。虽然TARGET2具有强烈的开放特点,到2014年底它就有1007家直接参与者,但也要求这些参与机构有足够业务量、投资回报不亏本,或有足够的欧元公债存放在欧央行作抵押。 其次,系统针对有可能引发运营风险的不同元素,明确技术管理办法,从而保证了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通常某一种国际货币的国内外支付系统相互独立以有效隔离境内外货币清算风险,比如全球美元清算体系主要是FEDWIRE和CHIPS两大系统,其中FEDWIRE系统主要处理美国国内美元大额转账,CHIPS系统主要用于跨境美元清算。加强支付、证券、外汇、电信和银行内部基础设施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建设,确保一个系统的运行不会影响到其他系统的安全和效率。还可以通过多地实时备份的方式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此外,系统监管者通过账户余额监控模块和风险管理信息子系统对参与者进行实时监控,最大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
再次,形成一些系统运行机制来管理风险,比如CHIPS的债务分摊机制,规定若有一家或多家银行出现清偿问题又找不到为其代理的清算银行的话,由其余各成员行共同承担损失以确保每天清算的完成;又如FEDWIRE对日间透支进行收费、设定透支上限、要求为日间透支提供抵押等。
基于国际经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建设建议
2015年是人民币国际化取得关键性突破的一年。在CIPS(一期)开始运行后,11月30日,IMF执董会投票决定将人民币正式纳入SDR(特别提款权),权重为10.92%,成为篮子中的第三大权重的货币;12月25日,中国倡议设立的亚投行正式成立,人民币有望逐步发挥越来越多的结算效力,亚投行将是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的载体;12月1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获得通过,中国在IMF的投票权将从3.8%升至6%。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也将倒逼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进一步建设、完善。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相应法律。从国际经验看,跨境清算系统通常不由中央银行直接运营,而是按照商业化模式进行运营和管理,这样有利于跨境国际货币清算系统高效运行。CIPS(一期)由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符合市场规律,但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要充分发挥核心和主导的作用。中国遵循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这一国际准则,其中提到金融监管部门应遵守的5项职责,特别是“管理部门应当有资源来有效履行管理、监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应在“国际层面相互合作”,我们应该在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时注意。比如,利用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这一资源,将其与外汇局、商业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实现联网、联合监管,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满足日常业务监管和监测分析的需要;将RCPMIS中银行实时报送的数据与CIPS、CNAPS、海关电子口岸等系统的数据进行匹配,密切监测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资金流动情况,识别、监测和管理与之相关的风险,及时发现跨境人民币的异动,为国内金融市场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行环境。同时加强与国际其他清算组织和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沟通与合作,进行跨境人民币支付的国际监管。
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所需要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也应当是法治的系统。目前CIPS的制度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等,但法律位阶较低。我们应在法律层面确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框架以消除支付结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建议制订《支付系统法》,明确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的主体及法律责任,确立结算最终性、净额(轧差)结算的法律效力;建立处理支付纠纷、保护支付服务消费者的制度和规则;在法律层面,为支付清算系统确立便利、高效、节约流动性的运行规则提供保障、扫除障碍,等等。
适应多方面要求,全方位提高清算效率。CIPS(一期)已通过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标准、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等尝试来缩短清算路径。在后续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系统清算效率。CIPS要提高运行效率,还需要相关系统的进一步完善。比如,在RCPMIS的建设基础上,将CIPS与RCPMIS进行系统对接,以系统采集替代人工申报,提高数据的精准度,减少资信审查的时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人民币贸易类、金融和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拓展,要加强证券、外汇、支付等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建设,各系统之间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使国际支付做到及时、有效。通常处理一种国际货币跨国大额或小额支付的清算系统不止一个,它们的相互竞争和补充提升了该货币清算的总体运营能力。我们也应该在CIPS系统的建设的同时,加强其他人民币清算体系的建设,通过这些系统的并行运行、相互竞争来不断提高人民币清算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
关注风险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CIPS的建成运行标志着人民币国内支付和国际支付统筹兼顾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主要由CIPS承担后,我国的金融安全性和独立性都将大幅提高。在接下来的CIPS建设中还有几个有关安全性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参与者的准入资格直接关系到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首批CIPS直接参与机构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和8家外资银行,共19家境内中外资银行;间接参与者包括38家境内银行和138家境外银行。支付信息的安全问题我们也要引起重视。CIPS(一期)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最大程度上选择和SWFIT格式兼容,行号也选择一致。虽然提高了清算效率,但某些业内人士提出,“这个系统还要依赖SWIFT组织进行跨境报文传递,金融信息通讯环节严重受制于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纷争,很难避免伊朗银行类似的遭遇。” 我们应未雨绸缪,在CIPS(一期)运行的同时,自主研发中文支付报文信息系统,逐步降低对SWIFT组织的依赖,未来建立起独立于第三方的报文传输体系,这也是金融安全的一部分。
CIPS的建设与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发展进程应相辅相成。安全、稳定、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将促进人民币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对于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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