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商标保护律师张严锋:海关如何保护商标并行政处罚(二)
2013年11月27日,A公司委托案外人宁波B报关公司向C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无线门铃。经查验,C海关认为该批货物中有“KOCMOC”商标的无线门铃132箱7920套,价值173538元,涉嫌侵犯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C海关通知第三人后,第三人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2013年12月9日,第三人向C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并提交了担保。2013年12月10日,C海关决定扣留上述货物,并作出甬关法字(2013)1248号《扣留(封存)决定书》、甬关法字(2013)1248号《扣留(封存)清单》和甬关法(2013)1248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2013年12月30日,C海关将上述3份法律文书送达A公司。2014年1月13日,C海关决定对A公司立案调查。2014年3月13日,C海关作出甬关法(2013)124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同日送达A公司。2014年3月28日,C海关作出甬关法(2013)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7日送达A公司。
另查明,2010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三人取得第6501507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为“KOCMOC及弧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门铃;电子防盗装置;电铃按钮;铃(报警装置);车辆计程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家用遥控器;时钟(时间记录装置);防盗报警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第三人的上述注册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为T2013-31413,备案权利类别为商标权,权利名称为“KOCMOC”,权利标识为“KOCMOC及弧形”,商品分类为第9类,备案有效期为2013年9月3日至2020年6月6日。
上海海关商标保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一、《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据此,C海关具有对A公司出口货物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第三人在我国境内合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并经海关总署备案,就应当在我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A公司作为境内企业,虽称其接受国外公司委托加工涉案产品并销往国外,但因A公司的制造行为地在我国境内,故仍应遵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虽提出其在涉案出口产品即无线门铃上使用的“KOCMOC”商标在俄罗斯有合法的注册商标证,其拥有国外合法授权的主张,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俄罗斯注册的“KOCMOC”商标能够合法地使用在电门铃、无线门铃等商品上,A公司提出其产品完全出口俄罗斯,不在中国实际销售,不会引起中国境内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害第三人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C海关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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