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系统运营模式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它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具有虚拟但实际存在的特性,它具有一套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运作规则,这就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展现出自己独特的特色。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行业的情况如下:
- 增长速度快: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数据,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小额出口业务总体规模已经超过100亿美元,虽然只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长率却高达百分之一百以上。另外,《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也指出,截至2011年底,全国电子商务用户达到了2.03亿户,若按照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的比例估算,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用户约为2369万户,而且实际增长率应该更高。
- 成为新的盈利点:全球范围内,电子支付交易金额正在迅速增加。根据Capgemini、RBS和Efma联合发布的《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几乎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两倍之多。与此同时,在中国,随着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服务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稳定下来。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成为了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 多样化支付方式: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产生的外汇资金流动需要进行购汇和结汇,其中主要包括跨境支付购汇方式(例如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以及跨境收入结汇方式(例如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行业存在以下几个政策缺陷:
- 归属管理问题: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一般来说,完全电子化的交易被视为服务贸易,属于GATS的管辖范围,如果仅仅是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订购、签订合同等,但是需要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将货物送达买家,就归入货物贸易的范畴,受GATT的约束。至于其他特殊类型,如用电子商务提供数字化产品(如文化、软件和娱乐产品),关于这类交易的归属管理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所以很难确定这些交易的归属管理范畴。
- 市场准入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可以让商业活动覆盖全球各地,大大增加了经济和金融信息的集中度。但是如果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不够或者出现了违规行为、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就会给客户的外汇资金带来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外汇管理的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 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另一方面作为非金融机构,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如何对外汇指定银行以外的这类支付机构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仍然有待外汇管理局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行业的运营中也有一些具体的难点:
- 审核真实性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具备虚拟性特征,给监管当局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在鉴别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时,特别是审核资金来源方面,会有许多阻碍。
- 国际收支申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完成资金清算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上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多样性使得国际收支申报变得复杂。在某些情况下,交易主体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是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会因为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无法顺利实行;而在某些情况下,又可能需要支付机构代为申报,但是这种方式的外汇监管难度加大。
- 缺乏外汇备付金管理规定: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行业的发展,外汇备付金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备付金的归属类别(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开立要求、收支范围和数据上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外汇备付金脱离了监管框架之外,可能会导致资金流失等问题。
我国正在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的控制: (1) 我国将按照“先经常项目,后资本项目,货物贸易优先,最后才扩展到虚拟交易”的顺序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进行拓展。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会受到严格管理,其中,境内机构必须先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信息登记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并且支付机构也会被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市场准入的标准,部分支付机构将会被赋予一定程度的监管权限。 (2)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体系,其中,对境内机构进行登记并要求办理跨境收支的主体进行登记,支付机构也需要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来确定其资质,并在有限范围内赋予其监管职责。 (3) 及时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明确跨国电子商务及其支付行业的相关规定,并纳入外汇局的监管体系。
在实务操作方面:
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监管体系:包括法人机构和个人,以现有的监管结果为基础,利用分类管理模式来控制业务范围。 (a) 如果是境内法人机构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时,应在外汇局对其进行分类后给予不同的经营范围。 (b) 若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的同时,遵守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规定,并健全客户认证系统。被列入"关注名单"中的客户不得进行跨境收支业务。 (c) 对支付机构也要按照外汇主体的监管标准,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的数据统计与监测: 所有的境内机构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处理跨境收支,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自行办理。所有的收支都需要标明特别标记,以便于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分析。建议支付机构也能及时向外汇局提交外汇收支数据,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提高现场监管能力。
规范国际收支报告主体和方式进行规范:法人的申报主体应该是该机构自身,需要在发生跨境收入或支出的时候向指定银行进行报告。对于个人交易的记录,则需要汇总每日的跨境收支记录并向银行报告。
规范外汇备用金的管理和监控:要求支付机构设立单独的外汇备用金帐户,并定期向外汇局报告储备金的情况,并将此帐户中的资金计入到相关指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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