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近年来,围绕住房公摊面积话题引发的讨论很多,这次则是在全国两会期间又一次引爆舆论。但笔者认为,“取消公摊”并非一个严谨的表述,按照当代的楼房建筑设计,诸如楼梯管道井之类的公摊面积势必存在,而当前一些对公摊面积的诟病主要集中在标示不清,以及相关计价和纳税是以包括公摊面积的建筑面积来计算,从而存在多付费的可能。
何谓商品房公摊面积?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这里的“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即被俗称为公摊面积,它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则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之和。
因建筑类型不同,公摊面积的占比也有所不同,这就造成即便两套房源建筑面积都是100平方米,但套内面积可能却存在70或80平方米的不同情况。在商品房售卖环节,销售方往往只突出宣传房源的建筑面积,或者故意忽略了向购房者交代房源的公摊面积情况,在交房之后,这会造成购房者对房源面积大小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相关纠纷。当前我国不少城市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相关调控,包括采取一些税费和房屋限价等政策,这些措施在实际实施环节也常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比如,在房屋买卖的征收契税环节,不少城市规定,90平方米以下房屋交易契税可以按1%征收,140平方米以上的则按3%征收,这里涉及的面积数据也是指建筑面积,即包含了公摊面积。
此外,一些城市推出限价房,如在土地出让环节就规定未来销售价格不能高于5万元/平方米,这里的单价也是以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的,而非套内面积。在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物业费和取暖费的收取依据也是以建筑面积为主。
从建筑设计和居住环境的角度来考虑,公摊面积理论上是一个必然的存在,但由于在诸多环节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确实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从与国际接轨,以及预防更多纠纷的角度,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尽早推出措施,规定在房屋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相关税费的计算应以套内面积为主要依据,这样能帮助购房者更清楚了解一套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到底有多大,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从地方上的实际做法来看,当前也有城市采用套内面积计价。2002年6月,重庆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不过,除重庆之外,当前房屋销售环节采用套内面积计价的城市寥寥无几。
2019年2月,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其中第2.4.6条规定“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当时表示,按套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易于住户自行测量,实现“所见即所得”,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过,这一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已经三年,至今尚无下文,希望相关机构能进一步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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