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连载七:新政背后,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逻辑(跨境电商监管新政)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3-01-06 18:06:24 · 热度999

读者朋友们,国庆快乐。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在节假日推出李鹏博老师新作《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文章连载,本文为第七篇。原标题为“新政背后,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

作者简介:李鹏博,通拓科技集团合伙人,中国跨境电商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贸促会跨境电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有畅销书《揭秘跨境电商》《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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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连载七:新政背后,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逻辑(跨境电商监管新政)

跨境电商从2012年12月开始启动试点,到2015年年底完成试点城市的验收,再到2016年进口跨境电商新政策,我们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乃至国务院均对此特别关注。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只关注商品的丰富度、真假性及价格;对于风投们来说,他们只关注标的企业的运营数据和市场潜力。然而,对于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要真正理解透彻这个行业,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到流程的合规化,一定要理解监管逻辑。

为此,我专门和快邮口岸科技CEO刘剑铮(业内称他为James)进行了深度交流,以厘清监管背后的逻辑。以下是刘剑铮的个人简介:

《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连载七:新政背后,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逻辑(跨境电商监管新政)

整个交流中,我们就谈了三个问题:第一,当前的监管逻辑是什么?第二,在当前监管逻辑下,会出现什么问题?第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逐一来看:

1. 当前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用最简洁的话来概括当前的监管逻辑,那就是“三单比对”。这个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八条已清楚说明: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从理论上来看,三单数据相互印证的设计很到位。通过匹配电商企业(或个人)推送的订单、支付企业推送的支付单、物流企业推送的运单,海关总署(及其他监管部门)能掌握每一笔交易的真实记录,进而做到有效监控,防止任何的走私、低报等违法行为。面对跨境电商这种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海关必须要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施监管跨境电商监管新政,否则一定会出现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三单比对”正是一种高度信息化的监管手段。

因此,我们要为“三单比对”的监管逻辑点赞。从全球范围来看,这应该是首创。

2. 在当前监管逻辑下,会出现什么问题?

然而,理论上异常完美的“三单对碰”,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我们知道,当前试点的进口跨境电商是零售模式,包括保税进口(BBC)和海外直邮(BC)两种。在零售模式下,申报主体一定是个人。确切来说,这个申报主体应该是订购人,并非支付人或收件人。理由如下:(1)订购人是买卖契约中的买方,其与平台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支付人只是付款方,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委托他人支付);(3)收件人只是接收商品人,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购买后赠送给收件人)。

但是,这个申报主体却没有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至少,海关并没有直接监管个人这个申报主体。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代替个人向通关服务平台发起报关数据(订单)推送。结果是,电商平台成为了海关的监管对象,而实际的申报主体却是个人。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出现报关数据和实际物品不一致的情况,谁来承担报关责任?(举例:海关在实物查验中,发现某订单中的商品和申报商品不一致,存在走私嫌疑,该找谁承担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企业虽然是海关的监管对象,但其本质上只是代替订购人进行申报,并非实际的申报主体,那应该不是责任人。其次,订购人虽然是实际的申报主体,但这个申报主体只是一名消费者,其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并支付了相应的税费。至于申报,个人都是委托电商企业代为申报的,如有数据不符问题,应该直接找电商企业去。最后,电商平台上的卖家通常在境外,支付公司、物流企业也只是相关的服务商而已,他们也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这样一来,海关就找不到报关责任人了。

此外,电商平台企业作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本身就存在不合理问题:首先,实际申报主体是个人(订购人),而不是电商平台企业;其次,电商平台企业仅仅是一个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其本身并不参与买卖;第三,对于那些既是平台又是卖家的自营网站,其通常是海外主体,难以被监管到。因此,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协助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而不应该成为直接监管对象。

3.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那么,该如何破解这些问题呢?刘剑铮认为,“三单对碰”的监管逻辑没错,但海关总署应该增加一个“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有了这个窗口,意味着订购人将成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并承担起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职责如下:(1)电商企业为个人申报提供交易订单数据,包括网站域名地址、商品名、商品价格、网站交易订单号、支付流水号、物流运单号、订购人信息等,这样个人可以很便利地完成申报;(2)个人作为实际的报关主体,且自行通过“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实名验证,承担相应的报关责任,使得申报主体、监管对象、责任人得到统一;(3)通关服务平台根据个人提供的数据,向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进行对碰,以印证数据的真实性,这样可以固定申报主体的报关数据来源,确保跨境电商平台的买卖“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此外,在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不用再为个人代缴税款,彻底解决当前跨境电商企业在代缴税方面的财务问题。在定价方面,跨境电商企业也不需要将税收成本纳入最终价格中,整个定价体系将变得清晰明了。可以说,电商企业将在这种模式下得到彻底解放。而只有电商企业得到解放,整个跨境电商行业才有持久发展的希望。

至于个人(订购人),确实要麻烦些了。当前,订购人只需要下单购买;如今,订购人需要再完成申报。实际上,如果“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设计的够优秀,申报工作可以便捷地在线完成,而不会严重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

对于海关来说,监管将变得更加清晰。一旦在现场的实物流监管中发现异常,海关便可凭借完整的报关逻辑,对申报人进行追责。由于申报人是个人,这个责任可以与个人信用系统联网,通过信用记录来惩罚违规操作的个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虚假申报,海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以上就是快邮口岸科技CEO刘剑铮先生的构想。在他看来跨境电商监管新政,只有当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报税、交税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信息化平台上线,配套实物流的监管模式,跨境B2C网站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良性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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