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布了2018年查处的违规行为,并对27件典型外汇违规案例予以通报,在本次通报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机构因违规行为上榜。
在此次通报中,涉及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转口贸易等机构及个人,其中,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因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被通报,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上榜,支付宝、财付通和上海盛付通因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违规被罚,另有智付电子支付和易智付涉嫌逃汇分别被处以1530.8万元人民币和107.45万人民币罚款。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转口贸易等重点主体和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上半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首次上榜 两家涉嫌逃汇
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上榜,支付宝、财付通和上海盛付通因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违规被罚,另有智付电子支付和易智付涉嫌逃汇分别被处以1530.8万元人民币和107.45万人民币罚款。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构成逃汇行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公告认为,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也因逃汇被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公告称,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另外被通报的三家支付企业均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处罚,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外汇局称,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公告指出,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公告通报,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13家银行上榜5家涉及内保外贷
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此次通报还涉及13家银行,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部分城商行和外资行,涉及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等内容。
六家银行因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被处罚。其中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被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北京银行上海被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被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五家银行涉嫌内保外贷,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被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被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被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在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罚没216.26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涉及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分别被处以罚款70万元、43万元人民币。
另有5家公司及4位公民个人因逃汇、非法结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被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保持外汇行政执法跨周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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