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昨日发稿中有两个错误,一是红酒跨境电商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不正确,二是一般贸易进口后再零售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不正确,导致最后推导的结论不准确。发稿后,海关、国税、律所和企业界的好朋友们及时给予了指正。此稿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在此向关注“前海跨境电商”的朋友们致歉,也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4月7日,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在附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中,税则号为22042100的“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两升及以下容器的)入列。
之前曾归入该税号的商品包括普通葡萄酒、干红、干白、冰酒等跨境电商 哪个卖红酒,申报要素包括:
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2、加工方法(鲜葡萄酿造);
3、酒精浓度;
4、级别;
5、年份(没有年份的申报无年份);
6、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7、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8、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
9、包装规格(单位包装规格×每箱单位数);
10、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4月22日,60箱法国葡萄酒进入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当天第一单红酒出区派送到消费者手上。这是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公布后,全国首批、首单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的红酒。
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红酒是不是一定比一般贸易进口更合适?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测算。
假设:
1、某进口红酒的CIF价格是A(单价),国内零售价格是B(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含税)。
2、由同一家企业在海外采购该红酒,并以“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这两种方式,在国内以相同的零售价(B)销售。
3、不考虑两种进口方式下的其他成本(国内仓储、物流、人工等),或假定其他成本相同,只比较不同税收政策下的利润情况。
测算:
1、跨境电商进口
该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做保税备货,并在电商平台上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在产生订单后,按“三单比对”、“清单核放”的方式通关,由快递公司将红酒送到消费者家中。在海关放行商品后的第31日至第45日,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新政下,红酒跨境电商进口关税为0,增值税(17%)和消费税(10%)按70%征收,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则应缴税额为B/(1+21%)*21%。
(注:B是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含税零售价格;如电商平台特别注明不含税价格的,则应缴税额为:不含税价格*21%,但该税费仍需由消费者在结算时一并支付,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总额仍为B。
举例:如某跨境电商平台按121元含税零售价卖某品牌红酒时,税费为:121/(1+21%)*21%=21;如该跨境电商平台卖该红酒时注明零售价是100元,且该价格不含税的,则税费为:100*21%=21,消费者在结算时仍需支付121元。本文中的B,是指含税零售价。)
该企业以跨境电商方式销售CIF价格为A的红酒,利润是B-A-B/(1+21%)*21%。(说明:销售收入-采购成本-进口环节税费)
2、一般贸易进口
与跨境电商进口不同,在一般贸易进口模式下,必须增加B2B进口这一环节,然后才能实现B2C销售。我们假设该公司的国内公司为一般贸易进口商,在完成进口手续后,采取网上直销方式销售。那么:
(1)进口环节,关税按最惠国14%,增值税17%跨境电商 哪个卖红酒,消费税10%,以CIF价为完税价格,应缴税额为48.2%A。其中进口环节增值税为21.5%A。
(2)完成一般贸易进口的所有手续后,在网上以价格B直销。销售收入B还需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B/(1+17%)*17%,应缴税额为B/(1+17%)*17%-21.5%A。
(注:假定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17%计,在计税时可做进项增值税抵扣)
(3)该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后再直销的方式销售红酒的利润是:B-A-48.2%A-【B/(1+17%)*17%-21.5%A】。(说明:销售收入-采购成本-进口环节税-流通环节增值税)
根据上面两组公式测算,当B=9.45A时,上述两种销售模式的利润相等。当B大于9.45A的时候,一般贸易进口后直销的利润更高。当B小于9.45A的时候,跨境电商进口的利润更高。
当然,上面的测算过于简单了,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此文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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