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某公司是一家2017年在工商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公司股东虽是中国国籍跨境外汇担保,但于2010年取得了国外永久居留证且长期在国外生活。目前该股东想以个人名义从国外增资,请问相关资金是否可以汇入国内并结汇使用?A:可以。但该公司需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到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后续该笔投资款结汇使用,则需遵守资本金结汇使用的相关要求。
Q:外商独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涉及境外资金流入,需要到外汇局备案或核准吗?A:需要到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等境内直接外汇登记业务,已授权银行办理跨境外汇担保,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办理登记手续。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拟进行境内再投资,以资本金投资和以分配后的外方利润进行再投资有什么区别?A:以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主体须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以分配后外方利润再投资的,被投资主体须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Q:境内居民个人A于2019年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已在银行办理登记。现A在境内公司的持股形式发生变动,变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该业务目前已授权银行办理。Q:境外公司想在境内注册一家公司,但境外公司的股东是大陆居民,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办理返程投资?A:如该居民个人已办理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则允许开展返程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Q:某外资独资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但是用企业管理员用户登陆资本项目系统企业版后,在角色分配列表中没有资本项目系统企业业务操作员选项,无法用操作员进行存量权益登记。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存量权益登记?A:根据《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的年报,无需另外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市场监管、商务和外汇部门间共享。
Q:境内公司A计划向境外公司B收购其持有的境外公司C的股权,同时境外公司B拟向其境内子公司D增资。请问该笔股权收购的价款能否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支付给D?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境内公司A应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外公司B。Q:境内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外企业股份给另一家境内企业,股权转让对价可以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吗?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当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Q:境内公司B为境内公司A向境内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境内公司A的境外母公司C与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境外个人D,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或者反担保是否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的相关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而上述担保和反担保行为,并非跨境担保规定中界定的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故无需至外汇局登记。Q:境内A公司与境内B公司是兄弟公司,B公司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书,为A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种担保属于内保外贷还是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Q:货物贸易过程中,境外公司A与境外公司B约定,A交货后,B应按时交付货款,并由B的境内母公司C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B无法付款时,由C进行支付。这一担保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外汇局的登记会否影响担保合同的生效?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的规定,上述行为是内保外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跨境担保规定中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Q: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分公司,已办理外汇登记。
但该分支机构在境外银行开户时,境外银行认为该公司的开户属于境内机构香港开户,需要在境内外汇局备案。请问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A: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但如以香港分公司名义开立外汇账户,则视同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无需备案。Q:境内居民已获得境外永居权,近期将国内房产出售后想将现金汇往境外购房,请问如何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什么手续?如果找他人代办需要什么手续?A:如果境内房产是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后购买的,房产出售后所得款要汇出的,可直接在银行按照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相关规定办理资金购付汇;如境内房产是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前购买的,房产卖出后所得款要汇出的,需先向移民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再到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Q:境内居民与境外个人结婚,由于生活需要在境内购房,购房款需由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支付,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A:境外个人一方单独购买境内商品房,或与境内居民夫妻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境外个人资金汇入与结汇业务,直接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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