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领域推动“三智”国际合作的有利契机
《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等系列国际准则为该领域“三智”国际合作提供有效模板
世界海关组织(WCO)《跨境电商标准框架》《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京都公约信息与通信技术指南》 (ICT Guidelines)、《WCO 放行指南》(Immediate Release Guidelines)、《单一窗口数据协调指导方针》(Single Window Data Harmonization)、《电子海关》(E-Customs)等在各自领域内对跨境电商各方面作出了指导性意见,推动了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发展。
中国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实践为输出中国经验、中国方案奠定坚实基础
作为跨境电商进出口大国,中国在跨境电商制度举措、通关模式和通关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为世界海关提供了可借鉴、复制的宝贵经验。中国海关在该领域的制度输出也取得了较大成果,2017年接任WCO电商工作组主席;2018年与WCO在北京共同举办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并牵头参与了《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的制定,在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各国在跨境电商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诉求为加快合作步伐提供持续动力
世界各国包括海关、跨境电商企业、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中小微企业等对于在该领域寻求国际合作呼声颇高。WCO每两年举办一届跨境电商大会,将推进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长效化、机制化。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北京宣言》提出了6方面的合作需求。各类多边、双边、区域合作协定也逐步涉及跨境电商合作内容。根据商务部2021年2月新闻发布会数据,我国已与22个国家签署了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并建立双边电子合作机制。
跨境电商本身的特征及新冠肺炎疫情推动该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手段的运用
跨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字化和平台化的阶段性特征显著。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助推了跨境电商生态圈的自我完善,对跨境电商“粗放式增长”的反思使越来越多企业管理者具备了数字化运营的能力,以降低供应链风险。为了实现疫情防控和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各国都创造了许多新型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手段跨境电商的建议,也助推了国际合作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进程。
跨境电商领域“三智”国际合作模式构想
在跨境电商领域推动“三智”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可做如下考虑:首先,建立基于区块链的共享基础数据库。其次,成立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并开展共建,然后创建基于共识机制的企业和商品信息认证与备案平台,并配备基于智能合约的智能统计监测平台以及加盖时间戳的跨境金融保险平台。最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体系、跨境支付平台、跨境物流体系、供应链智能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与上述数据库和平台的无缝对接,确保海关通关便利性和监管有效性的统一,以智能化技术助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实践中,由于海关国别、区域合作的情况各异,短期内要完全实现合作模式的整齐划一难度较大,建议可在上述合作模式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由易到难原则,选取适合本国的合作模式逐步推进,其关键环节包括: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创新系统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创新系统,将跨境电商贸易中各参与方(涉及国家的海关、跨境电商平台或其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物流服务商、其他相关企业、消费者、跨境电商商业协会、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等)作为节点,不同节点可在该供应链中行使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科技运用解决数据隐私和安全性问题,实现部分去中心化和安全稳定且有效的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系统设置交易链(Transaction Chains)和物流链(Logistic Chains)两个模块。交易链以“智能合约”为底层技术,主要针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传输与交换,支持多国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或其代理人)、支付企业之间的交易,保证此过程便捷、安全、透明。而物流链以“货物追踪”为底层技术,运用物联网、GPS 卫星定位等技术,实现在无中心控制系统的情况下,向两国海关等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显示货物实时物流状况,确保清关后海关仍能有效完成后续监管。
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共建推动互联互通
选取与我国在经济上具有较高关联性和依存度、开展跨境贸易较多的国家或自贸区,开展“单一窗口”共建:建立区域贸易便利化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更便捷安全地完成国家间贸易信息和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与审批;将各国通关便利化系统接入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通关服务企业、通关货物、原产地证明、企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作;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的服务功能纳入“单一窗口”,推进跨部门之间数据在“单一窗口”交换和共享,形成服务类信息、代理类信息和监管类信息聚合效应;建立相关信息安全设施,支持跨部门和跨境的安全信息交换;在完善“单一窗口”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在全国各口岸推广应用,形成更加开放和国际化的“单一窗口”。
以“经认证的跨境零售电商经营者”互认制度创新跨境电商信用管理体系
AEO 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机制最成熟、架构最完善、互认程度最高的企业信用管理认证制度,可在尊重、继承AEO 制度内核的基础上,针对跨境零售电商有关主体,进行战略性调整与补充性设计,探索“经认证的跨境零售电商经营者”(Authorized Cross-border E-retail Operator,简称 ACEO,即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跨境电商的建议,并被海关等监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关标准的一方)。
该认证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 ACEO 境外跨境电商动态认证,评级依据主要是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数据和历史通关记录等实时信息;二是 ACEO 境内服务商动态认证,包括运营、支付、物流等多个环节服务商,评级依据是其综合表现的实时信息;三是 ACEO 跨境电商平台动态认证,评级依据是平台的经营管理状况、提供数据的质量、平台内跨境电商的信用状况等实时信息。通过这一模式创新,改善全球跨境电商生态环境,提升境外跨境电商产品供给质量和境内服务商行业运作规范化。
在部分跨境电商监管难点领域开展智能化协同治理
基于跨境电子商务高频次、碎片化、小额化、交易主体身份多重性等特点,如何在保证国门安全、高效的税收征管和统计分析的前提下快速验放,同时有效防止疫情疫害传入传出,打击虚假交易、违禁物品、夹藏走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等行为,是确保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在这些领域开展智能化协同治理,是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有不少合作经验,例如中国香港海关和欧盟在知识产权截获 ( IPR seizure ) 方面的数据互换非常成功。建议从数据预处理、创建和应用风险特征、做好风险评估等方面入手,推进相关国家和地区间海关互相交换跨境电商申报、布控、查验等信息,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商品价格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了解、获取国际物流信息、产品质量溯源、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将监管链条延伸至关境之外。
目前,国内、国际在跨境电商制度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跨境电商的“全球方案”将不断成熟。这一切,对中国海关是机遇、亦是挑战。中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等各方的协作,为构建促进国际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生态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经验。
文 / 王天 陈献敏
(作者单位:汕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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