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为便利企业享受政策,小编对其中涉及海关的相关要点梳理如下:
适用范围
1.享惠对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不含食品。
2.时间点: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申报出口;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3.出口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
3.退运原因:滞销、退货。
税收政策
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3.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敲黑板!
1.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原状退运进境”:
★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办理资料
1.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
2.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
★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图文:关税处 王玲 蔡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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