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模式,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等特征。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019年有望增至10.8万亿元,踏入十万亿市场,预计在2020年达到12.7万亿元。
然而,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在推进贸易全球化、信息化、便利化的同时,也给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造成了冲击,加速了传统法规及征管方式的调整。
从《电子商务法》到国务院3个配套政策,再到各部委5个政策文件,在国家层面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体系。反观实务,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有意规避监管,通过涉税走私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税收优惠政策反而成为滋生走私的温床。
①中国海关将打击走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涉及税收的涉税物品走私跨境电商物流参考文献,第二类是不以税收为主,但同样是国家需要加强监管的非涉税物品的走私。非涉税物品是指走私被查获后,不能流入市场的、不能拍卖的、不能产生利润的,必须销毁的物品,例如毒品、文物、固体废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
【案例引入】
1.38亿特大奶粉走私案
◆2017年至2018年间,广东某供应链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与一家具有跨境电商经营资格的公司合谋,非法通过某全球购物网站预留的客户订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从境外大批量购买进口奶粉,以实际成交价格60%-70%左右的申报价,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奶粉。
◆在低报价格的同时,该走私团伙涉嫌通过虚假“三单”(订单、支付单、快递单)进口奶粉,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的税收政策赚取差额。
◆2019年1月,广州海关缉私部门出动20个行动小组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扣涉案奶粉62万罐及书证、电子证据一批,涉案案值达1.38亿元。
【主要法规】
1、《电子商务法》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5、《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7、《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解读】
1、B2C跨境综合税=消费税+增值税(个人免税额度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单人单次不超过5000元,个人年度消费额不超过26000元)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30日内退货可以申请退还税款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实务中,有些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超出30天才退货,或者某些跨境电商企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国内仓库而非退回保税区仓库,这种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仍需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偷逃税款。
3、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在跨境电商平台的订购中,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消费者缴纳税款。
若海关事后追查认为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海关部门可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此补税义务,再由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追缴。
【模式归纳】
此案为实务中较为典型的跨境电商涉税走私模式之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跨境电商”、“税款”关键字,共检索到27篇裁判文书,实务中还有大量未被查处或者未达到法律规定之标准而不受处罚的案例。
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跨境电商涉税走私式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类是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信息,盗用、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限额内刷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以网购保税进口为例,其具体走私方式为:
◆物流:商品以一般货物形式进入保税区,走私个人或单位利用快递行业监管漏洞,购买空白快递单号,制作虚假快递单,将货物以零售商品形式批量运出保税区;
◆信息流:走私的个人、单位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物流参考文献,雇用社会人员或利用互联网技术购买或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以此为基础制作虚假订单,集中“刷单”,瞒骗海关审核;
◆资金流:选用支付机构,利用支付机构监管漏洞,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虚假订单,伪造支付单。
此时,伪造的信息在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构成了“三单对碰”,走私个人或单位享受了税收优惠和便利化通关。
2、第二类是低报价格,与伪造“三单”信息不存在任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基础不同,“低报价格”是基于真实有效的订单进行价格造假:
◆物流:物流企业依照真实的订单进行商品派送,物流信息真实;
◆信息流:根据其他电商平台的真实订单中的个人买家身份信息、收件地址、货品名称、数量,在虚假平台上生成虚拟“订单”,其价格为自行制定的低报价格;
◆资金流:支付企业依照低报价格的假订单进行收付款,由此形成了虚假支付信息。
三单信息中,物流信息为真,交易信息、支付信息为假,走私个人或单位同样享受了税收优惠和便利化通关。
【跨境电商VS代购】
代购本身是一种中性行为,但不少代购者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对海关抽检抱有侥幸心理,超量携带应税物品或雇佣“水客”闯关,从而让代购与“灰关”、“逃税”、“走私”产生了交集。与跨境电商相比,代购的税务违规问题更为普遍而隐蔽。
1、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针对旅检渠道: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针对邮递渠道: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
2、代购转型是大势所趋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只要是通过网络促成交易的经营行为,都将受到电商法的规制,笔者认为职业代购可以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旦个人经营行为在登记后转变为公司或商业主体经营行为,依法依规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将在所难免。
进一步讲,跨境电商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化的代购模式,是代购转型的方向。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一些未转型代购必然离场,而给转向跨境电商的合规代购留下的则是一大片市场空间。
【总结】
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频繁出台更新的部门规章,都释放出国家鼓励、支持、引导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积极信号。
“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利用优惠政策提升业务总量的同时,也应增强合规意识,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滋生走私的温床,否则便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冯晓鹏.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04):157-173.
2、郑爱萍.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法定的探析[J].发展研究,2016(04):72-76.
作者丨实习生 王苏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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