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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对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做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各界对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归纳出了所谓的五大亮点、十大亮点等等。当然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出台后,对相关问题也产生和继续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比如第38条规定的平台责任,我们相信这些争议在今后的实践中还会更加突出和强烈。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有评论认为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之一,跨境电商有了法律上的基本规定和行为规范。对此,我们认为需要谨慎客观评论。
一总体评述
通览电子商务法全文,其核心还是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从某个角度可以将电子商务法视为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法。这部法律的根本亮点就是能够整合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一个整体性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开创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但就法律本身的具体内容而言,包括一些被列为亮点的内容,笔者觉得这些亮点还不够亮。有些亮点本身就存在争议,有些能否落实、落实的效果还需要时间检验。比如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商务法使用的是“相应责任”的字眼,至于为“相应责任”,不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还要靠其他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甄别、细化,这导致这部法律一出台就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将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中也必然存在不确定性和执行困难,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立法应有的理想状态。再比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目前现行的法律规范中都已有所体现,算不上是创新。再比如,关于对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的问题,实践中如何落实,落实的社会效果如何,需要时间检验,拭目以待。
二跨境电商方面规定是亮点也是缺憾
也有人将对跨境电商的规范作为电子商务法一大亮点。对此,本人持两个基本意见:一方面,我国跨境电商确实存在立法缺失,不光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存在缺失,就连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也都没有。目前实践中能见到的就是国务院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一些公告,行政管理规范严重缺失。从这个方面讲,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确实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
三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条款
具体看,电子商务法中,直接提到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条有四个:
一个是在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第2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三个是在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中,其中第71条规定,国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72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是什么意思,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要推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第73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四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中的核心问题分析
就跨境电商本身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什么意思,其规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普通的电子商务相通的部分,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境电子商务其本身独有的问题,需要单独的、专门的规范。
跨境电商这些独有的问题,又体现为民商事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法律问题两类。
就跨境电商民商事法律问题而言。如果跨境电商列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畴,这些问题直接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也就不成为问题。有问题的是不能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或不确定能否纳入)的这一部分。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一个根本特性就是全球化,局限在一国之内的电子商务很少见,也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现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基本上都是全球范围内经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办法。”如何理解,非常关键。正如我们之前所分析的,目前电子商务都存在着全球化的情况,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活动在中国境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在中国境内,是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在中国境内,还是是电子商务交易的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抑或是只要一方主体在中国境内即可,比如中国消费者在国外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的行为,算不算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这一条法律需要解释。根据上下文,我们也可以做一个推断,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局限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中国的范畴之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大量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将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之外。
就跨境电商的行政管理问题而言。这里专指其特有的进出境监督管理问题。实践中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问题。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性质,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如何设定通关模式,如何办理通关手续,如何征收税款,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如何办理外汇进出境等等,对管理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来讲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否则,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对跨境电商带来消极影响,实践中也确实产生和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此次的电子商务法对此几乎没有涉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宏观的、宣言性的规定,对社会实际需求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我们也对此表示理解。一方面是源于此次立法的重点不在于此,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监管方面的相关问题还存在的一些争议,有待厘清。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管理方面,只是做出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具体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对实践指导意义有限。但我们希望也相信,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够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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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友臣
合伙人 / 律 师
吕友臣,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德恒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包括进出口合规、风险管理、AEO认证、海关稽查专项服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等。
邮箱:lvyc@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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