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入跨境电商(干货)
万物互联网观察家 跨境电商 2023-07-31 09:01:33 · 热度999

干货

想加入跨境电商(干货)

每到年中岁末,各类电商购物节接踵而来,电商平台促销如火如荼,如果您也想加入跨境电商企业行列,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文带您一起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流程、通关模式和注意事项等,让您掌握运营跨境电商企业涉及的海关业务。


运营跨境电商企业涉及的海关业务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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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企业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进口业务的企业;二是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三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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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共4种类型,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模式下是指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出口模式下是指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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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四)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选“物流企业(仅B2B)”。


三、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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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需要事先办理备案;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直接通过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即可。

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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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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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办理电子口岸IC卡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如在广州或东莞办理时可咨询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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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已经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企业,需要通过信息变更方式维护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注意事项:
1.如变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栏目中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2.支付企业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3.物流企业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时效及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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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审核的时间是3个工作日。企业可以登录“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申请单查询”页面,查询备案申请受理情况。当页面显示“海关入库成功,转人工审核”时,表示申请已提交成功。当显示为“审核通过”时,表示海关已受理完成备案。如被退单,可以查看退单理由。
此外,企业还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页面,查询企业备案公开信息。

五、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目前,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方式代码包括:9610,1210,1239,971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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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三)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四)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注意事项:
1.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2.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中国海关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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