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4日由时任建设部部长俞正声以建设部令第 88 号 文件形式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8条(34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开发商自律,5条针对中介公司,1条针对政府管理部门,8条处于基本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