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城市开展试点以来,人民币正式进入国际结算领域,开启了向国际化迈进的历史性征程。2011年,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内地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入了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行列,对跨境人民币业务营销策略及产品创新进行了诸多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仅就笔者所知,各商业银行对清算渠道似乎缺少专门研究,本文拟对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进行一个简单分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及建议,希望能抛砖引玉,对银行从事跨境人民币清算工作的人员有所裨益。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代理行”模式是更为广泛和流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模式。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清算协议》,代理境外参加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付。
具体而言,境内代理行可为境外参加行办理的业务包括: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开立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为铺底资金提供兑换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购售、拆借人民币以满足人民币结算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要求。进行人民币账户融资以满足账户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这样境外参加行接受当地企业的人民币结算申请后,可以按代理清算协议,委托境内代理行为其提供人民币资金清算服务。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所谓NRA,即境内非居民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账户),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境外企业可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直接通过境内银行清算系统或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境外客户跨境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而整个银行间清算链条完全处于境内,清算环节少,手续简便,如境内客户与境外客户在同一家境内结算银行开户,则在该行系统内转账即可完成清算。从纯清算技术方面而言,无需过多讨论,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三、对“清算行”模式及“代理行”模式的分析思考
其实无论是“清算行”模式,还是“代理行”模式,其实质都是通过银行间同业存款账户(Interbank deposit account)完成清算,无论使用何种模式,境外参加行总是存款人或申请开户人(Depositor或称 Account holder),而由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担任接受存款银行或开户银行(Depository Bank或称Account with bank)。“清算行”模式的实质是将接受存款的银行前移至境外。显而易见的是,所谓“清算行”模式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让处于境外的银行参加境内的中央银行清算系统是一种很奇特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我国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政治架构下的特殊产物,不太可能向国外推广,至少是不太可能向距离我国较远的国家推广。事实上,台湾地区的清算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也未加入CNAPS系统,更遑论老挝及新加坡的清算行了。
在通过清算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在整个清算链条中跨境结算业务,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其实并不一定要通过CNAPS系统完成,只要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行具有账户关系,就可以不通过CNAPS系统,况且境外清算行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与其有账户关系的境内结算银行转汇至境内客户的开户银行,反之,直接接受境内客户委托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通过与清算行有账户关系其它境内结算行转委清算行。此外,境外清算行本身也是可直接为客户提供跨境人民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境外参加行,完全可以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因此可见,境外清算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完成跨境人民币清算工作的必要条件。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所谓的“清算行”模式其实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与“代理行模式”及“人民币NRA账户”模式相提并论跨境人民币清算模式,不过是“代理行”模式的一种变异形态。毋庸置疑,由于港澳地区以外的清算行并未加入CNAPS系统,他们也根本不可能通过CNAPS系统完成跨境环节的清算。更准确的说,三种清算模式的提法并不妥当,更确切的提法是三种清算渠道。事实上,在实务已经出现了一种改进型的“清算行”模式,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清算时必不可少的渠道,它只不过是为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汇划工具,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跨境人民币清算中的作用。相反,必须承认,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境内结算行之间进行跨行支付中是很方便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必须的,毕竟境内结算行不太可能与所有的国内同业均建立同业账户。
四、“代理行”模式的优势
与“清算行”模式相比较,“代理行”模式是成熟的国际结算货币广泛使用的清算方式。境内各大商业银行均建立了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可采用“代理行”模式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由于各大商业银行都具有比较完备的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因而可以做到系统自动处理。以中国银行为例,其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即可采用“代理行”模式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将头寸自动贷记或借记境外参加行开立在该中心的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由系统自动发送SWIFT报文至境外参加行或从境外参加行接受SWIFT报文。采用“代理行”模式不存在中转费用,汇款金额将原额贷记或借记境外参加行的账户;“代理行”模式办理跨境人民币汇出汇款业务境内中国银行其它机构的汇款报文不通过人民银行CNAPS系统处理,因此无需向人民银行缴纳费用。
仍以中国银行为例,使用“代理行”模式从理论上说,清算系统可7X24小时运行,不受人民银行CNAPS系统17:00截止时间限制,这是由于该模式下的跨境人民币汇款是依托于7X24小时运行的中国银行所使用的核心银行系统(BANCS系统),因此从系统角度而言,业务发起和接收没有时间限制。报文全部采用SWIFT格式,信息完整准确,经过转报后,信息完整,不存在因报文格式变化而带来的信息改变或丢失,降低查询概率。此外,跨境人民结算的清算起息日不受外国起息日限制,在中国法定工作日均可起息。
五、结语
毋庸讳言,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民币跨境结算仍然是一项新业务,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需要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代理行新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为拉直接汇款路径提供了可能。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对这些账户变动情况,代理行的分支机构往往并不能及时掌握。建议清算行及时将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充分利用其内部网络及时将清算行及时其自身的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其所有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清算渠道。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在代理同业转汇收费刚好可覆盖其成本的情况下,共享清算渠道,培养跨境人民币清算市场,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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