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六号主席令)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第1号)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第3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
(七)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
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跨境汇款 反洗钱,发卡机构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 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略)的可疑交 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 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跨境汇款 反洗钱,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99号)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金融机构 应尽可能釆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 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 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釆取相应的客户 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釆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 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釆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釆取尽职调查措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五)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十一)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三、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五)义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合理釆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审核客户的身份、资金、资产和交易等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准确釆集、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并按照规定留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记录,确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的可追溯性。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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