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邮件、快件或跨境电商的运营过程中,海关监管重点是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申报风险,尤其是进境涉税货物、物品的申报风险。
那么,当海关监管发现邮件、快件以及跨境电商物流向海关伪报、少报或者漏报时,应当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呢?
背景综述
20年来,我国跨境物品寄递模式经历了3种形态的剧烈变革——从传统单一的国际邮件跨境电商 快递,到跨境快件异军突起,再到近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爆发式增长——新型跨境贸易形态和物流模式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新常态。
传统的国际邮件主要用于非贸易性的信函、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和国家外交邮包等的寄递;
跨境快件主要用于文件票据、货样广告品和低值货物等的运送;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则是指交易主体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越关境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货物、物品的运送方式,主要也是通过邮件或快件方式完成的。
老林
说法
邮件进出境的申报责任
案例1One收件人作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段某接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电话通知,请到海关签收境外邮件并办理海关手续。段某到邮局查收邮件时发现,英国朋友邮寄一件单体全封闭飞行训练服,邮单上填报价格为100英磅。海关经查阅相关价格资料,该特种服装在英国的市场价格为2000英磅,并经海关查证属实,寄件人对邮寄物品价格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2500元人民币。海关让段作出选择:或者签收邮件,接受海关处理;或者将邮件退运出境。段某表示签收邮件。
案件处理
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对段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补缴税款。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的规定,邮件的申报义务人为邮件的寄件人,而进境邮件的寄件人在境外,中国海关无法对境外的寄件人进行有效监管。
但是,如果发现邮寄进境物品为毒品、武器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禁止进境物品,根据邮寄物品的数量、性质等具体情况,海关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进行管辖;也可根据我国《海关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国内收件人的法律责任;有主观故意且数量达到起刑点(毒品不受此限)构成走私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量较少构成走私行为的,可依法予以没收走私货物;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可依法予以收缴;如果发现邮寄进境物品为涉税普通物品,存在伪报、瞒报等逃避海关监管而导致偷逃税款的,一旦构成走私,也可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邮件物品的海关申报而言,现今面临的主要问题更多不是走私,而是申报不实的违规。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邮递物品税款50元以下免征税款,但邮递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港、澳、台地区为800元),如果实际物品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寄件人申报为人民币1000元或者低于1000元,非免征物品申报为免征物品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海关能否追究境内收件人的责任呢?
笔者认为,由于进境邮件的申报义务人为寄件人,邮件申报单由寄件人在寄件时已填报,申报不实责任从法理上应由寄件人承担。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作为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进境邮件的寄件人在境外,追究境外寄件人的行政责任无法实施。
海关在执法实践中,进境邮件根据收件人是否签收邮件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收件人签收邮件,则视为收件人申报的邮件,申报不实责任由收件人承担,以收件人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处理。如果收件人不予签收邮件,则海关不能将收件人作为申报不实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但海关会将邮件责令退运出境;如果逾期没有退运出境的,海关可以比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无主物品处理。
老林
说法
快件进出境的申报责任
案例2Two寄递快件部分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案
简要案情
2013年7月,龚某从网上购买围巾一条,旧式二手名表一块,并通过联邦快递(Fedex)寄运入境。但快件通关申报时,向海关以KJ2方式申报了一条围巾,二手名表未向海关申报,过机时海关发现包裹内有金属物品,拆包发现一块手表,经查证龚某以7200美元网上购得,海关以申报不实违规对龚某立案处理。
案件处理
案件处理: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境快件申报行为构成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退运或者补税。
根据《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47号令)的规定,进出境快件分为三大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
文件类(KJ1)是指寄递内容为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此类快件海关监管手续比较便捷,无需要征税即可放行。
个人物品类(KJ2)是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包括免征税款的货样和广告品,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其他个人物品,海关比照行邮物品予以监管和征税。
货物类(KJ3)是指除上述KJ1、KJ2之外,海关按照货物进出口予以监管的低值货物。
那么,海关在上述进出境快件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情事,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呢?
首先,如果违法情事属于走私,通过伪报、瞒报的方式走私进境违禁品或者普通物品偷逃税款的,应当按照《刑法》《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及直接牟利者予以处罚;不论是快件运营人、报关企业、收件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均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收缴。
其次,如果违法情事属于申报不实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快件货物及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涉税要素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内收件人是纳税义务人、申报义务人,以国内收件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如果快件运营人(报关企业),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为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如此,大家可能会问: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41号公告规定的KJ2、KJ3快件的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笔者认为,上述经营单位(收发货人)在实践中并未参加快件进出口申报的任何活动,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口情况毫不知情,仅以本企业的名义出具委托手续,这类经营单位形同虚设,无法实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老林
说法
跨境电商企业的申报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下“跨境电商”)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
以“海外代购”(消费品)为例,跨境电商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展示物品信息,境内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在网上达成交易订单,消费者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支付货款,并通过邮件、快件等渠道运入国内交付给消费者,完成交易流程,即所谓的“海外代购”。
那么,通过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物品向海关申报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呢?这里,货物、物品进境,构成走私的责任主体,与上述邮件、快件(未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申报进境的情况一样,海关对逃避海关监管并牟取非法利益的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跨境网络货物、物品交易分为B2B、C2C和B2C三种。B2B属于货物贸易,海关监管政策与传统货物贸易监管无异,C2C交易则与跨境电商关联度不大,故笔者重点分析B2C模式的进口申报违规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5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三条(九)项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电商企业法律地位相当于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者收货人,海关要求其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果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海关可能责令补税,可能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跨境电商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报关企业(物流企业)
跨境电商代购的货物、物品运送进境,大多也是通过邮件、快件渠道进行。这些邮件、快件企业同时也是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的直接委托,负责向海关申报代购物品,其申报责任与传统邮件、快件(未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的申报责任相同,承担未合理审查的义务和责任。
但与传统邮件、快件(未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不同的是,它接受跨境电商的直接委托向海关申报,而传统邮件、快件(未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则是接受收件人的委托向海关申报。
国内消费者
通过网络跨境购物的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成交订单,支付货款,门口收货,即完成交易。至于交易中间的物流和报关环节,可能由收件人委托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实施,但实际上通过电商企业进行“海外代购”的收货人,并未具体参与以上物流和报关的任何过程。因此跨境电商 快递,如果责令国内消费者承担物品进境申报不实的责任,不但没有合理性,也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151-155条、第347条
☑《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7条和第19条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海关总署2014年56号公告、2010年33号、41号和4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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