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突出“丝路”主题,紧扣国际投资新形势,聚焦“一带一路”,为沿线国家和地区搭建“共商、共建、共享”的投资合作平台。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助“走出去”企业腾飞,我国对37项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相关税收政策,为跨境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税收支持。
跟小编一起来划个重点吧!
一、丝路海运国际合作论坛将在9月7日下午召开,讨论港口航运合作、海铁联运、智慧物流等议题。相关跨境应税服务政策如下:
1.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2.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
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3.特定情况下
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提供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6.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4.提供其他跨境服务
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际投资论坛是厦洽会的重点活动之一,将成为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促进“丝路”投资合作的免税政策有:
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广播影视、自媒体等文化类服务是新兴的投资热点,能够享受如下免税政策:
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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